借5000万还了1.03亿,还要还2千多万!欠款为何越还越多?

时间:2026-09-05 06:21:33 来源:中华网

  2010年,天津的王先生为扩大生产向河北廊坊人邢某台借款5000万元。此后十余年间,他累计还款超1.03亿元,却仍被邢某台诉至法院追讨欠款2100余万元,公司价值1.5亿元的矿石资产也遭查封,矿山停产。王先生认为邢某台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同时通过"利滚利"套取高额非法利息。这场跨越十六年的借贷纠纷,至今仍未画上句号。

  高息借款陷"利滚利"漩涡

  王先生是天津市蓟州区人,曾担任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目前为该公司最大股东。据王先生讲述,2010年6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北廊坊人邢某台。彼时,其矿山利润可观,在朋友劝说下,王先生决定向邢某台借款5000万元以扩大生产规模。

  2010年6月15日,王先生来到邢某台经营的霸州市金华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乙方王先生需于每月20日向甲方邢某台归还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王先生担任法人的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是第一担保人,从事矿产经营的齐某旗、武某民、张某庆三人作为丁方是第二担保人。丁方享有丙方特定矿产品的优先销售权,并以该优先销售权及全部个人资产、权益为王先生提供担保。

  《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书》

  王先生坦言,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他当时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合同中除约定利率和还款方式外,还写明若逾期还款,需按逾期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我以为是一年千分之二,结果是日千分之二,这可就不得了了,就让人给套里去了。"王先生说。

  王先生表示,截至2010年12月,他已陆续向邢某台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976万元。但因资金周转问题,他未能按月打款。"回款都是不固定的,我就是拿到钱就还一部分,也正是因此产生了罚息。"王先生称,邢某台要求其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要求以王先生担任法人的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矿权作为担保。"如果我不签字,公司矿产品的销售权就要按《借款协议书》约定归于邢某台。无奈之下,我跟他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12月2日,他与邢某台签署了《延期还款协议书》,但落款生效时间却签订为2011年5月24日。

  《延期还款协议书》

  协议载明,原借款应于2011年5月31日到期,截至2011年5月24日,借款余额为4980万元,延期至2012年5月23日。月利率仍为4%,逾期违约金仍为每日千分之二。附件《对账单》还计算了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利息共945万余元,以4980万元为本金,按月复利计息。即在计算利息时,不仅本金要产生利息,上一期已经产生的利息,在下一期也要计入本金,一起计算新的利息。

  附件《对账单》

  王先生如今回想,已记不清4980万元如何算出。"邢某台就是将我截至2010年12月没还清的本金加上利息和罚息叠加计入本金,息滚息、利滚利。"

  还款1.01亿仍难"填坑"

  据王先生统计,截至2011年5月24日,他已累计还款3326万元。截至2013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和铁粉抵账等方式,他已总计支付超过1.01亿元。"我以为足以了结债务,但邢某台仍称欠款未清。"

  2014年,邢某台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邢某台诉称,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已经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其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包括利息等在内的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4980万元及自2013年4月14日起的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1530万元。

  2015年3月16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偿还本金26950913.99元,自2013年10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判决查明,自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王先生共还款6418万元,但对2013年6月13日的两笔合计500万元汇款,因收款人名为"邢英某"而非邢某台,原告对该两笔还款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系向邢某英还款,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定《延期还款协议书》真实有效,《对账单》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日欠款本金498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故确认该金额为本金。同时,协议约定月息40‰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账单》中的复利计算944万余元亦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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