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未婚妻历经4次死刑3次死缓 官方回应家属:他离释放还早着呢
"案子前后审理了7年,一共13次判决,4次死刑,3次死缓。"近日,河南许昌籍女子陈晴(化名)一则发帖引发关注。
陈晴称,她的姐姐在2005年被未婚夫赵某用铁锤杀害,赵某2011年被最终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最近从老家传出风声,说赵某后来减刑为有期徒刑,本月即将刑满20年而释放。
对此,最后一次审理该案的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按法律规定,死缓服刑人员在缓刑期内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内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有期徒刑;关于该案中"限制减刑"的情节,具体如何执行、服刑人员具体服刑情况,超出该单位回复范畴。
12月9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明确告知陈晴,赵某即将刑满获释的传言不实,"他离释放还早着呢"。
陈丽平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商量婚礼时发生口角
男子锤杀未婚妻两审均被判死刑
陈晴告诉记者,她家原本是许昌市许昌县(后改制入许昌市建安区)的农户,家里原本有三姐弟。大姐陈丽平中学毕业就前往广东打工,帮助父母抚养妹妹和弟弟。
2005年春节,陈丽平在亲戚介绍下与邻村的赵某相亲,之后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2005年12月28日,陈丽平在双方父母催促下提早返乡,商量结婚事宜。
"28日下午她刚到家,男方骑车来把她接走,说要商量买家具的事。29日上午,媒人赶到我家,说她被未婚夫打死了。"陈晴说,当时她年纪尚小,父母和亲戚赶去了现场,发现陈丽平躺在赵某院门内,脑袋被砸烂,脖子有刀伤,警方已经勘查完现场。
相关判决书显示,陈丽平与赵某当天早上发生争吵,赵某将陈丽平推倒在地,先用铁锤击打陈的头部十几下,又用菜刀划伤陈的颈部,致陈丽平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期间,赵某将母亲和伯母赶出了院门,赵母及其他村民曾使劲拍打院门,院门无法打开;赵某作案后打开大门,告知众人"打死了未婚妻",并用家中电话拨打110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陈丽平的父母要求追究赵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陈丽平在广东打工的收入情况,请求按照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索赔49.3万余元。
2006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许昌中院认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7.37万余元。
2006年11月,针对赵某的上诉,河南省高院复核后裁定,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案件发回许昌中院重审。
重审期间,赵某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一时气愤行凶,其辩护人强调其有自首情节。
2007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第二次宣判。许昌中院认定,赵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但鉴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被害人一直在广东打工,且有证据证明按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理由成立。由此,许昌中院再次对赵某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32.6万余元。
在此判决前,陈丽平家属还曾针对赵某父母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双方针对陈丽平的安葬事宜发生纠纷,后赵家人在未通知陈家人的情况下,将陈丽平埋在自家责任田内,下葬时未使用棺椁装殓,事后未告知埋葬地点,违反了当地一般风俗习惯,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酌定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双方各自针对量刑、赔偿金额提出了上诉。
陈丽平被埋葬位置(受访者供图)
最高院驳回省终审死刑
许昌中院第五次审理"改判"死缓
二次死刑判决后,赵某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理由上诉。
2008年3月,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
一个月后,许昌中院第三次审理该案。许昌中院认为,赵某铁锤击打死者头部数下,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陈某死亡,仍多次实施了打击行为,其"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