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爱情买卖,女子出轨男友外甥后,支付30万补偿男友
时间:2024-12-12 12:31:50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现实版爱情买卖,女子出轨男友外甥后,支付30万补偿男友
2年后因女子再次出轨而分手。女子起诉要求返还30万,男子称该笔钱性质属于恋爱赔偿金,不应当返还,法院这样判。
2018年,小许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小李,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情关系并同居。然而,刚开始的恋爱是甜蜜的,但是时间久了也难免乏味起来。
让人意外的是,首先越界的竟是女友小许。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小许竟然对小李的外甥产生了情愫,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直到2020年,小许和外甥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男友小李发现。小李无法接受自己的女友和外甥搞到一起的现实,遂向小许提出分手。
也许是小许对外甥只是一时冲动,内心还是深爱着小李。为了挽回对小李的感情,小许以书面形式向男友坦白并承认了错误,她表示:“深刻反省自己,痛改前非,用真心弥补过错”。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在此后两天内,小许向小李共计转账30万元。自此,小许算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暂时稳住了这场的风波。
然而,让人意料之外的是,2年后(2022年),小李再次发现小许和外甥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原来两人一直藕断丝连。面对女友一次次的欺骗,这次小李异常愤怒,铁了心要分手。
看见已经无法挽回小李的情况下,小许也认了。但是她提出要求小李返还当初的30万元。遭到拒绝后,小许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那么,小许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要确定两人之间这笔钱的性质。
对此,小许认为:当初自己给这笔钱的目的是挽回小李,并当算与其结婚。即应当认为是自己以结婚为目的,对小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小李不履行结婚的义务,该笔钱自然要退的。
而小李则认为,小许一次次的出轨,且对象是自己的外甥,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和感情的创伤,这笔钱是对自己的赔偿,应当认为是具有赔偿性质的给付,不会退。
因为两人之间在支付30万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表示这笔钱的性质,即两人均未提前、明确的作出过意思表示。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其意思表示就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本案中,因为双方没有作出过意思表示,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按照小李的意思,该30万元为附条件的赠与,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此时,只有小李兑现结婚的“条件”时,赠与30万元的民事行为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当然,当初小许并未明确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所以这只能算作其一种辩解,是否为法院所支持还不一定。
上海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结合两人的陈述、同居情况、感情经历、30万的给付时间及缘由等综合因素,认为该30万元的性质更加接近男友小李的陈述。即小许为了挽回感情自愿给付30万元,两人因此得以继续维系2年的感情。所以,该笔钱的性质并非如小许所言单纯的附条件赠与。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许的诉讼请求,即小许无权请求返回该30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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