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36名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 8人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时间:2021-07-15 18:16:17 来源:北青热点
  原标题:公司为36名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  8人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北京一公司老板为了盈利成立空壳公司,用于为个人提供社保挂靠,还通过广告、网络等方式拉客户。然后向社保部门虚报用工关系、工资情况等缴纳社保所需的相关材料,2年多来共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
 
  7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该公司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交费一两千 无业能上社保还可申领生育津贴
 
  2016年左右,何女士的女儿要在北京上学,但要求父母有在京社会保险,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代缴社保的人,“我加了代缴人的微信,服务费每年600元,保险每月1600元左右,保险上在他们公司,不用真的去上班。”2017年何女士因生孩子,续缴了社保,并交了1600元到2000元的服务费用于报销生育保险,后将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资料邮寄给了对方。
 
  在生育保险方面,该公司一共给其报销了20000元左右。
 
  2018年底,怀孕的黄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并将关系转出,不想断社保的她也找到了这家社保代缴公司,专门负责个人业务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黄女士,可以不用在该公司工作就给缴纳社保,“我每个月由给他支付需缴纳的社保款(个人+单位)和每年缴纳1200元的管理费。”她说,生产完将相关材料邮寄后,该公司总共给报销了12000元左右生育津贴。
 
  据北京朝阳区医疗保障局调查,这家给何女士和黄女士代缴社保的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并未有任何员工上班,不仅不存在相应的用工关系,且私自收取服务费,纯粹以公司的名义为不具备在北京市缴纳社保条件的人员,以在职人员的方式缴纳社保,该公司这种操作方式不符合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汇总情况之后遂报警。
 
  虚构劳动关系 2年为36名孕妇骗取98万余元
 
  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指控。
 
  多位员工作证称,该公司主要是为了挂靠社保,为个人代缴社保而成立的。通过广告、平台网络、拉客户等方式,找到不具备在京缴纳社保资质但想在北京缴纳社保的客户,不用来上班也不用给客户发放工资。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北京一公司老板宋某组织多个部门经理及员工等8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宋某名下的另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987955.55元。案发后已退还人民币987955.55元。
 
  其中,至案发运营经理李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12290.42元;财务经理刘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13634.14元;销售组长吴某参与诈骗金额为358726.13元;共享部主管史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4170.67元;员工赵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5449.23元;组长姚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6313.4元;杨某参与诈骗金额为79979.73元。
 
  另,多位生育津贴领取人已退还10余万。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32000元,吴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000元,姚某的家属代为退赔56313.4元,史某的家属代为退赔24170.67元。
 

 
  否认诈骗行为 称领取津贴的孕产妇是主犯
 
  宋某当庭承认其公司在申领涉案生育津贴过程中确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其辩解称其公司并未伪造劳动合同,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为:该公司不存在主动伪造材料的行为;事前代缴社保费用的目的仅为不让社保断缴,事后不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宋某设立该公司的目的不是专门为了诈骗生育津贴;涉案36名产妇应当被视为主犯,宋某只能是从犯,若不认为36名产妇构成犯罪,则宋某也不应构成犯罪;当前生育保险制度对象仍停滞于“职工”层面,有明显滞后性,生育保险全覆盖是民众需求,法院应考虑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民众对具体案件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社会反响和舆论;宋某等人实施的代缴社保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社保管理制度,但社保管理制度不应成为诈骗罪所要保护法益。
 
  对此,法院释明,生育津贴作为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也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是申领生育津贴的关键前提要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宋某等人明知该公司与36名产妇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不具有为上述人员缴纳生育保险及代为申领、发放生育津贴的资质,明知公司虚构用工关系会产生社保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生育津贴并希望该种后果发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其实际支配的全部金额认定,至于其后是否将生育津贴又支付给涉案产妇、支付金额多少、事后是否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等行为系骗取钱财行为已既遂后的分配、退还问题,至于该公司事前代缴社保的目的、成立公司的目的等系考量其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均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法院一审宣判 8人获刑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法院进一步解释称,根据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向产妇发放生育津贴弥补了劳动妇女生育期间的收入减损,既是对产妇的补贴,也是对用人单位的补贴。涉案36名产妇中即便存在部分产妇已由原用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因用工关系变化为续保或用工单位不给上社保而找该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形,但该公司与上述人员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亦未向上述人员真实支付工资,无论如何亦不应享有对生育津贴申领、管理和支配的权利,不能因其为上述人员提供了便利而赋予宋某等人行为合法性。
 
  我国现已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亦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某等人在挣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等营利动机的驱使下采用虚构用工关系申领原本不应由其管理、支配的生育津贴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规制。
 
  鉴于宋某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已退赔全部涉案生育津贴;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吴某、史某、姚某、赵某、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均缴纳钱款在案。李某、刘某、吴某、史某、姚某、赵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你遇到过鬼打墙吗,科学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