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和邻居争执后自缢 家属索赔46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因为一座羊圈,两人积攒了八年怨气,这才有了后续的互殴和自缢。
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25日凌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村,78岁的崔某被发现自缢身亡。死亡地点,就在邻居李某家门口。
而就在十几个小时前,崔某刚还和李某一家动过手。
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调查,最终出具了《公民死亡证明书》和《调查意见告知书》,认定崔某系自缢身亡,排除刑事案件。
案件定性为非正常死亡。
在该事件发生后,崔某的家属随后将李某一家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一审被驳回,家属不服上诉;二审再次驳回,维持原判。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6年说起。那年,李某在自家搭了个羊圈--这个羊圈一建,挡了路,也堵了崔某家的排水。
两家因此结了梁子。从2016年到2024年,整整八年,这个问题一直没解决。路还是那条路,水还是排不出去,两家人见面都没有好脸色。
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主动叫来了村干部,想把事情摆到桌面上说清楚。从结果来看,协调并没取得成功。
话越说越僵,两边情绪上头,从嘴上的争执变成了手上的动作。根据判决书记载显示,在冲突过程中,崔某捡起地上的石块,砸伤了李某的后脑;李某一方同样动了手。
最终结果显示,双方均为轻微伤。谁也没占着便宜,谁也没吃大亏。可就在当天夜里,崔某选择了自缢,地点偏偏就在李某家门口。
崔某的家属在起诉状中提出,冲突当天李某一家不顾崔某78岁高龄且身患重病的实际情况,持续进行言语刺激、辱骂和指责,直接导致崔某情绪崩溃,最终走上绝路。
家属认为,李某一家的言行存在明显过错,和崔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法院没有支持该诉求。
法院认为,崔某自缢系其主观故意追求的结果,不是与李某发生矛盾冲突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因此,李某不存在法定担责情形。
家属不服,随即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法院在判决中写得明明白白: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的核心争议,就落在第三个要件上--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崔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仅轻微受伤。
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出发,李某不可能预见一场普通的邻里纠纷会导致对方选择自缢身亡。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了一个词,叫"异常介入因素"。
这个词在侵权法中至关重要。
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在原始行为之后介入了一个独立的、非正常的、不可合理预见的因素所直接导致时,原始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被认定为"中断"。
打个比方,甲和乙吵了一架,乙回家后被天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了。你不能说是甲的骂让乙受了伤,因为花盆掉落是一个独立的、与吵架无关的介入因素。
本案中,崔某的自杀行为就被法院认定为这样一种"异常介入因素"。
一般人在面对普通邻里纠纷时,不会选择以死亡的方式回应。自杀是崔某个人意志的极端表达,这一行为的介入,切断了邻里冲突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链条。
说的再直白点就是,法律不能把一个超出常人预见范围的极端后果,归责到对方头上。
综上所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也要提一下,崔某家属的起诉和要求本身具有合理性,而之所以败诉,关键在举证环节艰难。
崔某家属主张李某一家存在"言语刺激、辱骂、指责"等行为,完全没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基本规则叫"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