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将违法”引热议,养宠新规实施前走访武汉社区:多数养犬人已知晓(2)

时间:2025-12-31 22:21:22 来源:中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法对比)图/受访者提供

  九派新闻:对于"遛狗不拴绳"等这种即时性行为,执法过程中如何高效取证?居民手机拍摄的视频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杜星月:对于"未拴绳"这类转瞬即逝的行为,高效取证确实存在挑战。实践中,执法机关通常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依靠现场执法人员的目击与记录;二是调取公共场所监控;三是采用居民提供的手机拍摄视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视听资料属于合法证据形式。只要居民拍摄的视频内容真实、清晰、未剪辑篡改,且能明确反映时间、地点、涉事犬只及饲养人身份,即可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但需注意,单一视频通常不足以定案,还需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结果追责",如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而地方立法则更强调"行为预防",如强制牵绳。公众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与本地养犬规定,切勿因"没咬人"就误以为"不违法"。文明养犬,既是守法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九派新闻:"最高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幅度差异巨大。在实际执法中,哪些具体情节会导致行政拘留而非简单罚款?可能会考虑到哪些因素?

  杜星月:目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正式施行,具体执法口径也尚未公布,因此实践中如何裁量仍有待观察。但结合立法意图和现有地方执法经验,可以大致判断: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养犬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①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等)导致犬只伤人,且后果严重,如造成他人受伤构成伤残等级,甚至引发死亡事件;②在明确禁养烈性犬的区域饲养或出售禁养犬种,经公安机关警告或责令改正后仍拒不处置,且该犬只已实际出现在学校、医院、商场、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放任危险犬只活动,引发群众恐慌或秩序混乱③多次因同类行为被处罚或警告,屡教不改;④在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公然辱骂、推搡、阻挠,甚至煽动他人干扰执法。

  是否适用拘留,公安机关通常会综合考量行为后果、主观恶意、公共风险及当事人态度等因素。对于普通疏忽或初犯,一般以警告或罚款为主;拘留并非普遍适用,而是针对那些明显漠视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危害或具有对抗执法情节的严重情形。

  九派新闻:新规落地后,除养犬人外,小区物业是否需要在劝阻、取证、上报等方面承担法定义务?若物业长期放任违规养犬,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杜星月:新规落地后,小区物业对业主违规养犬无法定义务,现行国家及地方法规均未要求其必须劝阻、取证或上报,也不因"放任不管"承担连带责任。犬只伤人由饲养人独立担责。结合过往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若伤人的是长期在小区聚集的流浪动物,物业等相关部门明知风险却长期未采取基本防范措施,个别判例中可能被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九派新闻:养犬人当前应优先完成哪些事项,以确保2026年1月1日后完全合规?最容易被忽略的合规细节是什么?

  杜星月:养犬人当前应尽快为犬只办理登记并申领犬证,按时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妥善保留免疫证明。同时,应配备符合规定的牵引绳(一般长度不超过2米,具体需参照本地养犬管理条例)。在电梯、楼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全程为犬只牵绳,大型犬还需佩戴嘴套。

  最容易被忽略的合规细节包括:犬证未按时年审,仅办证不年审仍属违规、大型犬出门不带嘴套,误以为小型犬可不牵绳,几乎所有重点管理区均无犬种豁免、在明确禁入区域如学校、幼儿园、部分绿地或商场遛狗,以及搬家或转让犬只后未及时更新饲养人信息。建议立即查阅本地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做到"有证、有疫苗、出门必牵绳、区域不踩雷",避免因疏忽而违法。

  九派新闻:对于非养犬人,遭遇违规行为时,最有效的维权路径是什么?律师有何具体操作建议?

  杜星月:遭遇违规养犬行为时,非养犬人应首先判断是否面临现实人身危险:若犬只正在扑咬、追逐或表现出明显攻击性,切勿停留拍摄或理论,应立即远离并寻求安全庇护,如进入附近商铺、楼道、车内,必要时可大声呼救引起他人注意。

  在确保自身安全后,再记录信息或寻求报警。若未发生直接威胁,但存在不牵绳、无证饲养等违规情形,可选择在安全距离下留存视频证据(含时间、地点、犬只及饲养人特征),并通过110、城管热线或12345平台反映。若已被咬伤或抓伤,首要任务是立即用肥皂水冲洗伤口15分钟以上,并尽快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同时报警固定证据。我们也提醒:维权的前提是保证安全,如面对高风险犬只,避险永远优于取证。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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