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萝卜卖1角/斤被举报 超市低于成本价促销被罚是咎由自取

时间:2016-02-21 11:16:34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超市低于成本价促销被罚是咎由自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绝不允许商家为所欲为。因此,商业营销竞争,绝不能违反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四川内江市某超市萝卜和莲花白以低于成本价促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这种经营行为对于同行业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罚1万元,完全是商家咎由自取。
 
  据中国日报网2月20日报道,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为招揽顾客,以低于成本价的“相因价”销售蔬菜。在被举报后,工商部门认定,超市的这一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月19日 ,成都商报记者从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获悉,因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处罚。
  或许,该涉事违法超市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或许,其法人代表认为,不管任何商品的定价都是自己的权利。然而,别忘了只要政府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于法有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与义务,绝不会让商家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工商部门不依法行政,就会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与义务;因为,工商部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为,只有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所有商家的经营行为才能依法受到约束,并自觉地遵纪守法和敬畏法律法规;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任何商家都不能把自己的经营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所以,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某超市的经济处罚是在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涉事违法超市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涉事违法超市甚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如果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的超市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期限,涉事超市就必须依法接受经济处罚。如果涉事超市拒不履行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工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绝不是儿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武器,每个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都必须遵纪守法经营,决不允许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它企业利益。更不允许任何企业以自己的私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么,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就要依法不折不扣地履行遵纪守法的主体责任与法律义务。
 
  作为企业,只有把自己的竞争行为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而且要自觉敬畏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只有守法经营,才能使企业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才不会受到依法问责,更不会依法受到经济处罚。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靠大家依法维护和监督;因为,只有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才能让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为中国经济健康科学发展保驾护航。(郭喜林:)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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