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关联利益链暗影浮动 关联方2800万占款达九年
近日长春高新(000661.SZ)收到了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称长春高新(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存在被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占款余额为81,266,691.91元。
中国资本证券网查看长春高新2012年半年报发现,除了以上几笔占款外,长春高新可能还存在被其他关联方占款的情形,但长春高新财报中并未披露与这些公司的关联关系。这其中,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近2800万的其他应收款发生于2003年,至今都未收回。
关联方占款2800万
9年迟迟未收回
半年报中,长春高新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都显示为非关联方,第一名跟第二名就是《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提到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与高新区管委会,而第三名则是医药集团。半年报显示,医药集团欠款金额为27,946,448.68元,欠款时间为3年以上。
医药集团的注册名称为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4,920万元。
实际上,医药集团从成立之初就与长春高新脱不开关系,据长春高新1998年12月26日公告,经长春市政府批准,长春高新国有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57.36%长春高新国有股,计115,475,210股,无偿划转给医药集团持有。股权划转完成后,医药集团将成为长春高新第一大股东。
医药集团当时的法定住所为长春市同志街64号,与长春高新当时的注册地址相同;总裁及法人代表为刘成福,与长春高新当时的董事长及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医药集团与长春高新在当时已然构成关联法人关系。
虽然最后划转并未完成,但医药集团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与长春高新资金往来密切,相互之间的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时有发生。长春高新2002年报显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存在对医药集团的其他应收款26,719,818.00元,医药集团于2003年3月27日归还借款2600万元。而长春高新2003年年报显示,对医药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为27,946,448.68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在长春高新2012年半年报中,对医药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为27,946,448.68元,显然就是2003年的这笔欠款至今未还,占款达9年之久,并且显示与医药集团为非关联方。而中国资本证券网在吉林省工商局网站查到,医药集团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晓明,而张晓明则为长春高新的现任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如董事)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此,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解释,法人代表比较特殊,且一般都由大股东担任或委派,因此可以认为由上市公司董事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属于关联法人。换句话说,长春高新与医药集团就是关联方。
关联方欠款从未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