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虚假陈述 股民维权案进入最后四月倒计时(2)

时间:2013-07-24 20:12:19 来源:投资快报  

2012 年 10 月 26 日,江苏三友发布临时公告称:因友谊实业原第一大股东张璞先生和第二大股东友谊实业工会委员会将其分别持有的友谊实业 10%的股权和 29.30%的股权转让给陆尔穗,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张璞变更为陆尔穗。通过本次转让,陆尔穗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友谊实业 50.98%的股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张璞变更为陆尔穗。

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再次发生变更,但许峰律师表示,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原实际控制人张璞仍需就早年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再次起诉时,还是会把张璞作为共同被告,与现在的实际控制人无关。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以及印花税损失等。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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