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许可对“王老吉荣誉产品”授权事件的评论
王老吉商标的一举一动,总是那么不寻常。
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标有“王老吉荣誉产品”的非凉茶饮料产品,其中一款为自然畅牌麦芽糖饮料。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多款同样标示“王老吉”字样的新品。它们分别是功能饮料吉动力和吉悠品牌下的乳酸菌饮料和谷物饮料。而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并非广药集团。
实际上,广药集团近年来对“王老吉”的授权并不鲜见。
联想到之前备受关注的广药加多宝之争,广药实在是经营商标的个中高手。这是一种通过商标许可规模授权的行为,其是否有违商标法,就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此,我们有必要拉回历史的坐标,定位商标许可制度的发展轨迹,探求商机许可的真实机理。
商标许可制度,是早期商标法不可触及的禁区。这是因为,早期商标法秉持“消费者中心主义”的理念,将商标作为单一标识来源,旨在保护消费者不被混淆,减少消费者搜寻商标成本。也就是说,商标不是企业的私有财产,自身不具有独立价值,而是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出发,当消费者看到商标时,就会联想生产该被标识的产品。如果放开商标许可,将破坏了消费者与商标之间的联系,使商标丧失识别来源和质量保证功能。
与之类似的商标转让制度,虽然早期商标法未予禁止,但采取“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者企业信誉一并转让。这一做法至今都被美国、德国等国家所坚持。
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过度限制商标许可,束缚了企业自我发展,降低了经济贸易活跃度。因此,商标法开始打开一道小口,允许权利人许可使用商标,但是必须受到限制。
比如美国商标法第五条就规定:“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标记被或可能被相关公司合法使用的,其使用对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权益有利,只要标记不以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其使用就不影响标记的的注册和有效。如果标记的 使用者是注册人或者注册申请人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及质量方面能够控制的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该 使用对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权益有利。”
可以看出,根据该条款,商标只可以被“相关公司”合法使用,但是必须受两个条件限制:一是不得存在对公众欺骗行为;二是商标权利人必须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对商标许可制度的限制,美国商标法还专门建立了“ 许可制度”,即如果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不加任何控制,则产生放弃商标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