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绘出卫生“十二五”发展蓝图
日前,国务院下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全体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个人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地区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间健康状况差异不断缩小,基本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人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1岁。
《规划》制定出“十二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的23项指标,主要包括城乡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3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9天,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等。
公共卫生:强调防治结合
《规划》提出,加强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疾病监测,完善疾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慢性病防控体系。
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和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体系。加强妇幼卫生和健康教育能力建设。加强采供血服务能力建设。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到2015年,形成指挥统一、布局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重点提高农村地区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实现防治结合。
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面,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血液安全、慢性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工作。
医疗服务:优化资源配置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将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以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遏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等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站)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到2015年,初步实现急慢分治。
《规划》提出,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使90%的常见病、多发病、危重急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康复在县域内基本解决。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体系,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建立城市医院支农的长效机制,调动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积极性,建立合作共赢的运行机制。《规划》提出,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均有全科医生。
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
重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在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全面推行医师定期考核;推行惠民便民措施,推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基本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放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保障:扩面与减负并重
《规划》提出,未来三年,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3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
逐步扩大新农合的保障范围,到2015年,实现普通门诊统筹全覆盖。扩大大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的病种范围。继续开展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等大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将肺癌等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并适当扩大病种,提高补偿水平。
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加强基本医保基金监管,控制基金累计结余率,提高基金使用效果,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医疗费用全国异地协查机制,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全面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药品保障:重安全保供应
《规划》提出,要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评价信息系统。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省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将高值医用器械、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到2015年,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