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市之中:艺术家权利归属难界定
记者 曹原
有那么几年,书法家庞中华主要的业余工作便是带着他的律师一起出去“打假”。石景山图书市场是他们经常前往的现场。去之前,庞中华和他的律师还有个重要的工作,便是叫上石景山工商局一起,这样才能现场将那些盗版出版物抓个现行:证据固定、人员固定,最终一举将他们绳之以法……
从2006年中国艺术市场行情上涨以来,艺术市场热钱翻涌,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 “艺术官司”和“维权”事件层出不穷。在权威性鉴定机构缺失、民间鉴定机构、专家信用缺失、赝品多于真品等乱相之下,制假造假猖獗,私下交易问题重重,公然侵权似乎已成常态,无论是艺术家、买家还是卖家,在这种市场情况下,都需要加强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
近日,在“第二届中国书画知识产权艺术论坛”上,艺术家、拍卖行负责人和相关律师分别就中国艺术市场当下的境况和作品产权保护进行了讨论。
艺术家的作品必须到市场流通了一圈以后,最终价格才是艺术家作品的价格,如果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市场上是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那么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时候,定的价格 不能太高。
艺术品定价过高、缺乏流通
在中国书画家协会主席王炜看来,艺术官司的大量出现,除了大量赝品充斥市场的原因外,国内艺术品市场的问题一是因为进入市场的作品价格太高,二是因为缺少流通。
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王炜出国考察时便对国外艺术市场机制之完善印象深刻,“艺术家、画廊、收藏家三位一体组成完善的一级市场,作品在一级市场流通以后才能流入二级市场,最后到第三个阶段进入美术馆,这是艺术最后的归宿。”王炜提到,在八十年代初,他与上海龙门雅集的负责人李亚俐的交谈让他对艺术市场有了新的认识。李亚俐告诉王炜,艺术家的作品必须到市场流通了一圈以后,最终价格才是艺术家作品的价格,如果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市场上是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那么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时候,定的价格 不能太高。
而在如今的艺术市场中,很多艺术家第一次卖出作品的价格便相当高,“定价高,流通不便;作品出手以后可能很快被转送,送来送去就更无法流通。”另外,王炜认为中国艺术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科学的市场机制,“现在一级市场非常的不景气,而二级市场却轰轰烈烈,拍卖行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但是现在拍卖市场出现的赝品是越来越多,已经到了很夸张的地步。不仅有对古代作品的造假,对当代活着的画家也有造假,这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一级市场不成熟。”
艺术市场里大部分作品都是在模仿别人,要么是抄袭。但是作为一个艺术家,最重要的是原创性。在这个时代,艺术家留下的是什么?是艺术家的思想,艺术家的作品。
强调原创应先于产权保护
在友好书画院院长、文化部科技研究所发展部主任荣铁看来,目前在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中,谈产权保护为之过早,中国的假画市场太庞大,现在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艺术家本身先重视自身的原创性。
荣铁表示:“现在北京的文化市场非常繁荣,有大大小小几十个古玩城,但是在这些艺术市场里大部分作品都是在模仿别人,要么是抄袭。但是作为一个艺术家,最重要的是原创性。在这个时代,艺术家留下的是什么?是艺术家的思想,艺术家的作品。”荣铁认为,在中国目前混乱的艺术市场环境下,谈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之过早,应先谈原创性和时代性,百花齐放好过一味模仿。
荣铁还从书画家的身份出发表示:“作为一个艺术家首先应该先注重自身的建设,我们首先要有高度,我们自己的创作不要有太多别人的影子,要有自己的东西在里面,哪怕不成熟,不要紧,慢慢完善。这是为什么知识产权对我们现在而言早了一步,但是知识产权一定要保护,知识产权对我们文化的持续性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
除了强调艺术家的原创性外,荣铁还指出现在中国的艺术品市场过于混乱,赝品的数量大大超过了真品,“赝品多于精品、真品,艺术家一件作品上市以后,几天之内能在市场上找到一百张,中国缺少美乐教育,缺少对知识的尊重,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对艺术家的尊重。”
荣铁认为应该先清理一下艺术市场,“赝品到处泛滥,让我们感觉想买一个真的作品太难了。现在大家不敢买画,要么就非得找到艺术家本人还一定要拍合照。其他国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中国的假画市场太庞大了。强调知识产权既是为了保护艺术家,也是为我们现有的艺术市场的繁荣提供 的作品。”
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合同中针对单项权利没有做详细表明的,那么实物持有者只拥有持有权和展示权,若要出版权,从原则上说,只能得到艺术家本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出版。
艺术家权利归属如何界定
艺术品总要走向市场,走向市场就面临着流通,在流通过程中便会有一些权利是需要转让给别人的,艺术家的哪些权利可以让渡给别人,哪些是需要保留在自己身上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晓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表示,如若真正出现问题,对艺术品的保护是依靠《著作权法》、《民法》、《物权法》等多项法律,不是单一法律能解决的。在权属转移的过程中,通常用合同来进行约束,有的权利艺术家可以装糊涂,有的不行,比如一张画交易完成,作品虽然离开了艺术家,但是作品身上附加的一些延伸权利都还是存在的。
侯晓宇表示:“《著作权》总的来说分为十七种,其中人生权就有四种,分别是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完整的不可歪曲的权利,其他的还有印刷的权利、复制的权利、展示的权利、拍摄电影和网上流传的权利,与艺术家关联的财产权有七项,在转让的过程中应该就单项的权利进行约束。”但是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合同中针对单项权利没有做详细表明的,那么实物持有者只拥有持有权和展示权,若要出版权,从原则上说,只能得到艺术家本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出版。
侯晓宇举例说:“有个山东的艺术家,他的雕塑作品已经卖掉了,但是他还想和一个文化部下属的基金会合作,希望他不在了以后,作品的权属由基金会保护,这是可行的,因为虽然原作已经交给别人了,但是对它复制的权利和出版印刷的权利包括网络上流传的权利还属于作者。”
一件艺术作品受到侵权,物质上没有什么损失,但是精神上怎么弥补?最近在司法事件中,艺术家被侵权后的精神损失得到了很大的支持。
侵权后如何认定经济赔偿
在各种艺术作品侵权纷争中,涉及最多、也是最直接的便是经济利益。“比如作品的丢失,作品的仿冒,自己仿冒自己的,‘大家’仿冒学生的,维权中最终通过经济赔偿的认定,实现权利的均衡。”通常来说,法律会从多方面进行价值判定,侯晓宇进一步说明:“一是作品本身的价值,有的艺术家在某些鉴定部门提前为自己的作品做了市场价格鉴定,虽然这种作法并不被一些学术界的人认同,但是为了维护自己权利的确可以这样做,不是要给自己贴标签,但是可以设置成一个权利的底线,一旦出现问题,这是提出理赔的依据。二是艺术家在无法确定自己作品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追究对方在侵权过程中的获利来判定最终的价值认定。在以上办法都很难判断的情况下,新的《著作权法》设定了一个50万元的上限,在50万之内法官可以进行判定。另外,最近在侵权当中,艺术家对精神损失的要求也提得比较频繁,比如一件艺术作品受到侵权,物质上没有什么损失,但是精神上怎么弥补?最近在司法事件中,艺术家被侵权后的精神损失确得到了很大的支持。”
艺术家除了应该珍惜自己的权利,还要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法律保护并非无休止的保护,和其他普通的侵权时效一样,诉讼时效只有两年。
在如今的艺术市场中,大多买家在购买作品时并没有签任何合同,有的买家在拥有作品以后会进行一定的复制,而这些复制品同样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艺术品买家权利有限
除了艺术品在出售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外,在二级市场,知假拍假以及不保真也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在荣宝拍卖(微博)总裁刘尚勇(微博)看来,“当投资者到市场中去买艺术品的时候,到底这件东西是真是假,当要做出判断的时候买家必须把这个责任交给自己,不能指望别人做这种真假判断。当真假搞不清的时候要不要交易?它一定还是在交易的,古代也在交易,今天还在交易,国外和中国都在交易,所以说交易问题要交给市场。在交易之后,一旦出现了争论,应该是学术来界定,要通过不断的研究,反复争论,在争论中辨出真伪。”
但在目前的市场中,专家、亲属等出示的鉴定已经失去了一定的信誉,当艺术家本人和法院都不能明确时,刘尚勇认为,目前关于艺术品鉴定找不到一个一劳永逸的好办法,对买受人而言,最终还是得由买受人自己在市场中承担责任。
然而在买家一旦完成艺术品的交易后,对买家而言,《著作权》中的十七种权利,除了署名权不能约定外,其他权利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比如在合同中,买家甚至可以排除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排他性的权利,就是只规定买家和艺术家可以拥有,其他人不能拥有。如果买家的权利多一项,所支付的经济费用也会随之增加。
但在如今的艺术市场中,大多买家在购买作品时并没有签任何合同,有的买家在拥有作品以后会进行一定的复制,而这些复制品同样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侯晓宇表示:“这涉及物品的复制权,在这种情况下,看权利倾向于谁,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始终倾向原作者,买家拥有的只是物品的拥有和展览展示权。如果复制不产生经济利益,没问题,只要产生经济利益就会涉及民事侵权。”
收藏热的升温虽然带来了经济利益,但也带来了因经济利益引起的各种纷争,除了需要加大对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艺术市场法制建设外,也需要艺术市场在探索中形成一套符合中国艺术市场特色的机制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