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车墩发生爆炸?谣言 25岁女子造谣已被刑拘

时间:2024-09-25 17:46:06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上海松江车墩发生爆炸?谣言 25岁女子造谣已被刑拘
 
  9月24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内容如下:
 
  网传“松江车墩发生爆炸”系谣言,造谣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相关视频截图
 
  2024年9月23日晚,有人在网上发帖称松江车墩发生爆炸。经核查,该事件系当晚20时许,一辆途经G15沈海高速松江段的货车车头部位发生自燃,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查,王某某(女,25岁)在家中阳台上看到路边有火光和冒烟后遂拍摄视频。随后,其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为博人眼球,在所拍摄的视频中自行添加了爆炸音效,并发布网帖称松江车墩发生爆炸。目前,王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网络谣言
 
  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很低,只需要守着电脑和手机敲一段话,再贴一张以假乱真的图片即可,但为此付出的法律代价却不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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