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不告知可以撤销婚姻 婚前隐瞒病史,法律不姑息

时间:2024-08-15 16:23:29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重大疾病不告知可以撤销婚姻 婚前隐瞒病史,法律不姑息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结婚离婚都不再需要户口簿,可全国通办
 
  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
 
  目前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则取消了对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可全国通办,不再需要“为爱奔波”。
 
  结婚离婚必须提供户口簿曾引争议
 
  早在去年的7月18日,就有网民留言称,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7月26日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去年7月26日在答复另外一位网民关于“结婚所需材料建议取消户口簿,很多相爱的年轻人因为父母的反对或高额的彩礼等问题分手”的留言时则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推进婚俗改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破除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的专项整治,积极倡树文明健康的婚俗理念。
 
  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此前,有网民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构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
 
  还有网友吐槽“结婚容易,离婚难”,因为老人把户口本藏起来了。要是离婚只要拿双方身份证就行,那真的能救很多家庭。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注意有效期限
 
  此次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何为重大疾病?我国《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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