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女教师与高中生聊天记录,丈夫是否构成侮辱罪?律师解读来了→

时间:2024-02-20 14:44:16 来源:极目新闻
  原标题:公开女教师与高中生聊天记录,丈夫是否构成侮辱罪?律师解读来了→
 
  近日,上海市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事件屡登热搜,关于两人的聊天记录和照片也在网络上疯传。2月19日,涉事学校回应称,涉事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这起事件中,私自上传女教师与男生两人的聊天截图和露脸照的行为是否违法,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2月20日,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此进行了点评和分析。
 
  据媒体报道,2月16日上午,自称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的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一名高一男生的微信聊天,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该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立即引发广泛关注。

  情况通报 (图源:学校官网)

  2月19日,涉事学校发布相关情况通报: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件尚未有最终调查处理结果,网友们除了讨论女老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在持续关注和讨论私自上传女教师与男生两人的聊天截图和露脸照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网友称,上传行为不但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还涉嫌构成侮辱罪。

  20日上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在接受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新闻事件中自称女老师丈夫的网友,公开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未成年人隐私,导致家事隐私公之于众,其所造成的影响与损害对各方都是巨大的,其行为恐涉嫌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大家在公布隐私时切记慎重。”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女教师的丈夫擅自公布女教师与男学生之间的聊天记录,系侵犯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但若女教师的丈夫是如实公布聊天记录,未添加侮辱诽谤的评论性言辞,则其行为没有侮辱他人,不构成侮辱罪。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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