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婆700万分给子女后无人赡养
时间:2023-10-24 18:34:04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上海阿婆700万分给子女后无人赡养
上海静安,一老人获得700万元拆迁款后,分给两个儿子600万元、两个女儿各50万元。可谁曾想,老人自己没钱养老、小儿子已无力赡养时,另外3个子女却拒绝赡养老人。老人一气之下,只能告上法庭。
程老太早年与丈夫结婚后,一共育有4个子女,其中包括一个大儿子、一小儿子和两个女儿。但是,小儿子从小就深受母亲程老太的喜爱,什么都要让大儿子和两个女儿让着他。总之最好的都留给小儿子。
程老太的老伴去世后不久,其老宅遇上了拆迁,按照当地的拆迁赔偿方案,程老太可以获得总共7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且是由程老太一人获得这笔钱。
顺利拿到拆迁款后,程老太想着自己都已经80多岁了,这么多钱自己留着也没用,并打算分给子女们。
在分钱之前程老太自认为,这笔钱都是自己的,想给谁就给谁、想怎么给都是自己的权利。因此,程老太作出一个让其他3个子女有很大意见的决定。
原来,程老太当时将这笔拆迁款中的400万元分给了最疼爱的小儿子,大儿子也分到200万元,可另外两个已经外嫁的女儿,每人则只分到了50万元。
将钱全部分出去后,程老太想着到4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颐养天年。可她没想到的是,自己从小就偏心小儿子、长大后还经常拿出养老钱补贴小儿子的举动,就已经引来其他三个子女的不满了。
更让程老太没想到的是,自从分钱后,其他三个子女都对自己的分钱方案,不满至极,并因此经常与程老太发生争执、当面指责程老太一碗水不能端平。
与其他三个子女彻底闹掰后,程老太只能搬到自己最疼爱的小儿子家中居住。
可程老太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从小就寄予厚望、最疼爱的小儿子,却因做生意失败被债主起诉并拍卖了 生活住房,导致不得不外出租房子住。仍然欠着巨额外债的小儿子,此时已无力赡养程老太。
事后程老太又想到了另外三个子女,并希望他们能够看在分过拆迁款的份上,赡养自己的晚年生活。
可三个子女一想到母亲从小到大,就只偏爱小儿子的做法,就非常气愤并均拒绝赡养程老太。
程老太见三个子女都是这个态度,只能将4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4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从情理上讲,我们能够理解大儿子和两个女儿的心情。但是,生气归生气,毕竟程老太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更何况她已经80多岁、无家可归了呢?
从法律上讲,拆迁款是程老太的丈夫去世后获得的,属于程老太的个人财产,其确实有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程老太自愿将获得的拆迁款分给自己的子女们是属于赠与行为,且其想分多少给谁、想不分给谁,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少分的子女来说是否公平,那就见仁见智了!
其次,虽然程老太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对大儿子和两个女儿来说,确实不公平,但并不影响4人都有赡养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母亲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未成年子女怎么不听话,父母都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反之,无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多大意见,都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换而言之,不论当初程老太给每个子女分了多少钱,即便是没有给子女们分过钱,只要能够证明程老太现在是缺乏劳动能力,且是生活困难的,那么4个子女均要拿出钱来赡养年迈的程老太。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同时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具体而言,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因此,成年子女对于年迈的父母不仅仅负有经济上供养的义务,同时还应当通过经常陪伴年迈父母的方式,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从而保障其老年生活的质量。
综上,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后,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调解。即4个子女每个月分别支付程老太赡养费800元。且子女们应当要经常看望程老太。
有网友认为,小儿子之所以会混得不如其他三个子女,都是程老太从小到大惯的。对此,您怎么看?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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