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2楼一跃而下!女子与遛狗邻居冲突后轻生 构成侮辱致人死亡吗?
时间:2021-11-22 15:02:33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从32楼一跃而下!女子与遛狗邻居冲突后轻生 构成侮辱致人死亡吗?
因遛狗不牵绳,武汉女子卢某与几名狗主人产生口角,在长达两个月的矛盾冲突后,从32楼一跃而下。根据现有信息,卢某的轻生原因尚不明确,但该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由警方进一步调查。
从刑法层面来看,该事件可以从“侮辱致人死亡”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也有故意伤害的情节。《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对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行为发生在公开场合,产生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被害人人格被贬损、名誉被破坏,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具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在客观层面,行为人或使用暴力手段,如泼污秽物、以墨涂人、强迫学狗叫、强剪头发等,或使用言语手段,如用尖酸刻薄的污言秽语、粗俗言语辱骂、嘲笑、讥讽被害人,或使用文字手段,用微信文字、截图、表情包、书刊等公开文字侮辱他人。
在线上微信群里,狗主人用“贱人、狗同类”之类的文字对卢某进行了辱骂;在线下上班路上,狗主人也围堵卢某、对其指指点点、指桑骂槐,并曾动手扇耳光、用棍子殴打,这种行为无疑涉嫌对卢某的侮辱及故意伤害。而上述行为是否最终达到入罪门槛,不仅需要达到”情节严重“,还需要具有刑法意义层面的因果关系。
侮辱罪的“情节严重”有这么几种情况,如侮辱手段恶劣,如当众撕光被害人衣物、强迫被害人游街示众、泼污秽物、强迫爬胯下,或多次侮辱他人,或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身亡等。卢某如果因狗主人长期的辱骂而轻生,从人情世故、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无疑属于侮辱导致他人自杀的情况,属于具有严重情节的侮辱行为。
而从刑法意义的角度来看,需要严格从证据层面、证据链条,判断卢某自杀与狗主人的侮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首先便是收集卢某被几名狗主人侮辱的客观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小区监控视频、相关业主的证人证言等,其次收集与卢某自杀相关的证据,如遗书、同事的证人证言等,了解卢某轻生的原因,再次判断狗主人侮辱行为与卢某轻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卢某轻生与遭受侮辱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遛狗不栓绳,既是不文明行为,也已经被法律明令规定为违法行为。在今年五月份施行的《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该规定、不栓绳遛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生犬只咬人的,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卢某轻生原因仍在调查,狗主人是否因此担责也尚未可知。但狗主人曾殴打卢某是事实,对卢某进行侮辱也是事实,即使上升不到刑事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女子与遛狗邻居冲突后轻生#
卢某的轻生令人惋惜,狗主人的行为也令人气恼,但用生命进行控诉的行为,何尝不是“亲者痛,仇者快”。遇事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珍爱生命。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