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2.5万被诉敲诈 改判无罪后追讨谅解费(2)
路先生的想法很朴素:当时法院还没作出最终判决,他以为儿子真的犯了罪,想要拿到被害人的谅解,才退了这笔钱。可如今再审判决已经明确,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笔钱本就是刘某某自愿给付的过错补偿,自己当年为了谅解退的钱,刘某某理应返还。
2025年,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某起诉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2.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合计约2.8万元。2025年7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6年3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路先生的起诉。
法院驳回的核心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认为,案涉2.5万元,最初是路某与刘某某协商的过错补偿款,路先生是代替路某向刘某某退赔,两者不能割裂。路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要求返还,原告主体不适格。
第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认为,这笔款项是基于婚外情不正当关系产生的不法原因给付,我国法律并未对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作出明确侵权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认可此类侵权主张,因此这笔款项不属于法律评价的范围,民事诉讼对此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因此驳回起诉。
四、最新进展:当事人已决定上诉,律师将从两点核心突破
一审裁定下来后,路先生和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3月16日,路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准备上诉。当时我以为儿子犯罪,为了获得对方谅解才给了钱,现在儿子已经被改判无罪,这笔钱他理应还给我们。"
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也表示,已经和当事人商量妥当,计划在本周内正式提起上诉。
据律师透露,上诉的核心突破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针对"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主张路先生是案涉2.5万元的实际转账人,这笔钱是路先生的个人财产,并非路某的款项,他作为财产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备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是针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裁定,主张路先生给付这笔钱的前提,是"误以为儿子构成刑事犯罪",属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如今儿子已被改判无罪,给付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刘某某占有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后续案件二审会如何裁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普法小贴士:3个核心问题,一次说清
1. 捉奸索要补偿,到底会不会构成敲诈勒索?
核心看三个关键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了暴力/曝光隐私等胁迫手段、对方是否为自愿给付。
如果对方主动提出补偿,双方协商一致,仅存在轻微情绪宣泄行为,没有以曝光隐私、持续暴力伤害等方式强行索财,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反之,若以曝光隐私、暴力威胁、伤害家人等方式要挟,强行索要远超合理范围的财物,就可能触犯刑法。
?2. 遇到婚内出轨,正确的维权方式是什么?
切勿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曝光隐私、强行索要财物等方式处理,否则很容易从受害者变成违法者。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法方式留存对方出轨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自认的书面材料等),通过协商离婚、诉讼离婚的方式,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过错方少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什么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不该拿的钱拿了,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就该还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