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保护与创新同行,诺和新元推动生物科技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商标品牌保护与创新同行,诺和新元推动生物科技高质量发展
生物技术领域的创新成果,从菌株筛选到解决方案落地,对于企业来说,不仅是科学探索的结晶,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核心知识产权。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生物技术研发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历经数年周期,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正是避免创新价值被不当使用、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的“法治屏障”,同时,它们还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因此是企业和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石之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诺和新元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诸多标志性成果。近期,科汉森公司(隶属诺和新元集团)针对两家益生菌滴剂产品销售商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分别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对科汉森旗下的明星益生菌商标“LGG®”和“BB-12™”给予了法律保护。在该案件中,被告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与“LGG®”商标、“BB-12™”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涉及益生菌应用领域与诺和新元主营业务高度重合关联。被告的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通过攀附科汉森在中国市场上经过长期使用和经营累积的产品美誉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我司对“LGG®”、“BB-12™”标识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我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LGG®”是科汉森公司依法注册并受中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并非鼠李糖乳杆菌商品的通用名称;“BB-12”经科汉森长期使用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的被诉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科汉森或者经科汉森授权,造成相关消费者和公众的混淆,因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两主要被告已按判决要求发布声明,明确尊重“LGG®”商标专用权及“BB-12™”商业标识权益,承诺不再使用相同及近似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