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243万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 行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时间:2023-03-20 20:51:27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储户243万被挪用银行只肯赔一半 行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行长挪用储户的钱,银行没责任?”江苏南京,一男子为了帮行长朋友完成揽储任务,到该银行的三个账户中存入243万元,结果男子去取钱时,发现钱取不出来。事发后,行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银行以男子没有经常查询,应自行承担责任而拒赔!
男子李某是一个生意人,平时会有资金需求,后来因为业务需要,有朋友给他介绍了时任某银行行长的时某认识。李某想要贷款可以找时某帮忙,时某揽储、发放贷款也要靠做生意的老板,两人一拍即合。
突然有一天,时某找到李某,说自己揽储任务还没有完成,希望李某帮帮忙,存一笔钱到银行里面。行长朋友遇到困难了,李某自然当仁不让,李某除了自己存钱,还找了两个朋友,到该银行开了三个账户,然后一共向三个账户,总共存入135万元。
不过当时是两人第一次打交道,李某非常谨慎,他把钱存入银行后,实时关注钱的动态,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将钱取出,确定自己的资金安全后,李某悄悄的松了口气,看来时某没有骗我,真是为了揽储!第二年的时候,李某依葫芦画瓢,再次在三个账户中存入135万元,帮时某完成揽储任务。
据了解,李某帮时某完成揽储任务十年,重复了十次存钱、九次取钱,刚开始他存钱之后,很快就把钱取出来了,但几年之后,李某放松了警惕。
李某第十次取钱时,是他生意遇到点事情,急需用钱,结果银行人员告诉他,除了第一笔存款存入了银行,其他的存取款记录都是时某伪造的。当时李某三个银行账户上,一共存入了243万元!
事发后,时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法院判了2年3个月,可银行以李某没有经常查询,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蚂蚁说法 】
对于此事,有网友吐槽说,看来行长朋友也不靠谱啊,李某以为抱上了时某的大腿,今后有资金上的困难,可以让时某帮忙,谁知这个时某盯上李某的资金,而且将他的钱挪为己用!
时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问题是,银行是否要为李某的243万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那么,从法律上讲,银行是否要为李某这243万负责呢?
有网友提出,时某是银行行长,揽储等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
民法典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意见认为,法院应该适用本条规定,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银行再向时某追责。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挪用资金并不是行长的职权,也不是行长的工作任务,换而言之,时某伪造、挪用他人资金,不属于工作任务,不能以此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其次,笔者认为,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看时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规则。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到银行存钱10次,取款9次中的9次存款、8次取款记录,是时某伪造的,但时某毕竟是银行的行长,它具有权利外观。
也就是说,大家都相信时某可以代表银行,虽然史某超越了代理权,但李某有理由相信时某出具的记录是真实的。
所以笔者认为,银行需要为时某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银行赔偿之后,是否找时某追偿,是银行和时某的事情。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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