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造黄谣女生希望尽快拘留造谣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时间:2023-03-18 19:20:40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被造黄谣女生希望尽快拘留造谣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山东一女子得知自己的照片被人P成黄图并发布到网上后,与另一名被“造黄谣”的女子,立即报警求助。后经警方调查取证后确认,发帖人是某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赵某,且确认赵某已在网上发帖20多篇,受害女子众多,受害人当中有的是赵某高中时的学妹,有的是其多年好友。
 
  也就是说,赵某是找来自已身边女性朋友或者朋友的女性朋友的图片后,再P图并配上不堪入目的文字,然后发布到网上的。
 
  警方确认赵某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其进行抓捕,但其被抓获时其所发布的内容已经删除。随后警方认定赵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违法行为,故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治安处罚决定,并定于今年暑假执行。
 
  事后赵某所就读学校回应称,目前学校已启动调查程序,会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事。
 
  而受害人的诉求是,赵某必须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及相应的心理诊疗费、学校应当对赵某作出开除处分。
 
  1、赵某是一名大学生,其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可其却目无法纪,传播淫秽物品,且还都是用身边朋友的照片来配图,完全是自找苦吃,且朋友也必定会因此而远之,实属厕所点火的主!不值同情!
 
  2、从法律上讲,不论赵某是发谁的图片,只要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是属于淫秽图片的,那么其行为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从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治安拘留处罚10日的决定来看,已认定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但念及其是初犯,且是在校大学生,因此才会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处10日拘留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具体而言,赵某毕竟是名大学生,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会考虑到其学习问题,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暂缓执行,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3、赵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具体本案中,赵某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信息,没有事实依据,且使用了贬损性的词语及P成了淫秽图片,因此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各受害女性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受害女性要求赵某赔礼道歉,是合理的,至于精神损失费是多少,一般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赵某不同意,各受害人可通过起诉的方式依法维权。
 
  4、赵某会被开除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也就是说,赵某会不会被开除处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这个决定,决定权主要是在于学校一方。
 
  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因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切勿造谣生事或传播不良信息,否则定必得不偿失!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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