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回应和峨眉山猴子练搏击互殴 想要攻击男子
时间:2023-03-04 23:03:14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当事人回应和峨眉山猴子练搏击互殴 想要攻击男子
四川乐山,一男子和朋友去爬山途中,偶遇猴群,男子看到,便上前和猴子一起拍照,并上手薅了一把猴子肩膀。结果猴子觉得男子在“挑衅”它,露出獠牙,想要攻击男子,男子敏捷躲开之后,摆出搏击的架势。男子:我练习过搏击,没敢下黑手!
视频显示,男子薅了一把猴子肩膀后,猴子瞬间反应过来,冲男子呲牙咧嘴,并用猴爪攻击男子。从视频可以看到,男子反应很快,瞬间躲过,并出拳反击猴子,结果猴子觉得自己不是男子的对手,敏捷的躲到栏杆之下。
就在这时,其他猴子看到,从侧面偷袭男子,男子发现后,再次躲开!紧接着,男子以一敌二,和两只猴子搏斗起来,双方你来我往,打得非常激烈,不过均被对方躲开,无人也无猴受伤。
事情发生后,男子回复说,他练习过自由搏击,当时是本能反应,而且对手是国家保护动物,所以与对方搏斗时有留手,没有伤到对方。
有意见表示,我看了视频,男子吃亏了,第二只猴子偷袭时,击中了他!所幸猴子攻击部位是肩膀,要是脸的话,男子估计已经毁容了。
【@蚂蚁说法 】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我上次去峨眉山,也被猴子攻击了,下次我准备好好教育一下它们!”“为这位游客捏把汗,要是多来几只猴子,他就危险了。”“还留手?他要是不留手,还下得了山吗?”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
第一,如果猴子伤到游客,景区需要负责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属于经营场所,对游客或者准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景区没能保障游客的安全,导致游客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景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的男子,是主动挑衅猴子,也就是说,如果他被猴子伤到,从法律上讲,不能找景区索赔。
第二,如果男子伤到猴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男子和猴子搏斗时,失手将猴子杀害,按照法律规定,他将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其次,如果男子把猴子打伤,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伤害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有关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丧失费用等等。
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将猴子打伤,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通过赔偿,来修复被破坏的生物资源和环境。
最后,遇到猴子,千万不要去招惹,因为猴子是群居动物,非常记仇!最糟糕的是,你揍了它一个猴子,然后整个山头猴子队伍都来了。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