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回应弄错试管婴儿没必要计较 胚胎疑放错
时间:2023-02-20 21:50:11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医院回应弄错试管婴儿没必要计较 胚胎疑放错
安徽合肥,男子和前妻因婚后不育,在当地一家医院做了试管手术,后顺利生下一个儿子,可是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8年后,他们竟意外发现儿子和他们俩都没有血缘关系。对此,医院回复称,胚胎弄错了,已经无法查清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无法知晓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劝慰他们“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
2011年,时年50岁的陈先生和40岁的前妻想要个孩子,因为不孕不育,最后选择在当地一家医院做了试管手术。
期间,他的前妻,反复打针、吃药,前前后后做了3次手术,怀胎十月好不容易才把儿子生下来。
孩子4、5岁时,陈先生就觉得孩子不像他俩,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好奇心越来越重,于是在孩子8岁那年,偷偷采集了孩子的足底血样送检。
结果显示,孩子与他无血缘关系。
之后,他向前妻说明了情况,随后又与前妻,一同带着孩子到鉴定机构再次检测,结果发现孩子与两人都无血缘关系。
看到这样的结果,陈先生和前妻都快崩溃了,起初以为是抱错了孩子,随后调查发现是医院把胚胎放错了。
后来,他们让医院查清楚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谁,以及自己的胚胎到哪里去了、是否有他的孩子在世。结果,医院不仅告知他们什么都查不到了,还劝慰他们“人生要豁达,孩子是他们生的他们养的,没必要计较是否是亲生!”
陈先生和前妻对此难以接受,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在生产过程中抱错的可能性极低;医院在胚胎冻存中存在编号重复、胚胎解冻记录不完善、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虽然无法确定这些过错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但相互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报告,最终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先生及其前妻64万余元。
虽然赢得了诉讼,但是因为医院资料遗失,陈先生及其前妻至今不知道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是谁,自己在外还有没有“孩子!”同时因为年龄已经60有余,也已无生育能力。
【安律说法】
1、遭了这么多罪,好不容易生个孩子,结果却发现“非亲生”,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2、什么是高度盖然性?无法确定医院的过错和后果之前的因果关系,为何判令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需要满足4个条件,即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判断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应当注意的的是,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就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高度盖然性就是证据证明的标准,简单理解就是一般人认为可能会发生。不同于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先生和其前妻无法确定,是不是医院将胚胎弄错了,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医院存在编号重复、记录不全、未能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在排除报错的可能的情况下,虽然不能说一定是医院弄错了胚胎,但是一般人看来,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关系,可以在法官内心形成确信。
故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无法确定医院的过错和后果之前的因果关系,法院也可以判令医院承担责任!
3、孩子生物学父母不是陈先生和其前妻,那和陈先生和其前妻是什么关系?
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孩子是无辜的!虽然孩子并非陈先生和其前妻的生物学子女,但是在法律上与陈先生和其前妻毋庸置疑在法律上已经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和其前妻即便心中有遗憾,但是仍应当对孩子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监护职责。而等陈先生和其前妻老了,孩子成年了,陈先生和其前妻也可以要求孩子对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4、最后,有人说胚胎来源就那么多,当天接种的人就那么多,怎么可能找不到?
确实!如果单靠与医院交涉,陈先生和其前妻怕是很难得到想要的答案。但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陈先生和其前妻依法还可以要求医院主管部门进入调查。
而相信真要认真调查,陈先生和其前妻心中的疑问,很快就能解开!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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