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想要白嫖?
时间:2023-01-10 12:32:04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想要白嫖?
河南许昌,女子与男网友网恋奔现同居,获赠1万元及70余克三金,万万没有想到,4天后,男网友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还三金及财物,后在其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全部返还。
据悉,女子李女士与男子王先生在网恋平台认识,两人聊得比较投机,便相约线下见面。见面后,两人互相倾心,开始同居并计划着结婚。
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全部给了李女士,还给李女士转了10000元钱。
可令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同居4天后,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前期获赠的全部财物。
李女士不同意,王先生随后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称,给李女士的10000元及70余克三金都是结婚的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分手,已经无结婚的可能,条件没有成就,李女士依法应当返还。
而李女士则辩解,是王先生提出的分手,三金和现金都是王先生与其恋爱期间赠与的东西,10000元及70余克三金都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同时表示,10000元已经用于共同消费,让自己全部承担,对自己不公。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三金具有特殊的意义,属于彩礼的一种,同时考虑到王先生与李女士相处只有4天时间,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彩礼事宜,且1万元较大,与给付三金为同一天,认为1万元同属于彩礼。
彩礼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王先生和李女士没能结婚,最终认为李女士应当将全部获赠财物返还给王先生。
对此,有网友认为,感情是感情,不能借感情索要财物,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公正。
还有网友认为男子没有花一分钱与女子同居了四天,男子岂不是白嫖,认为是男子提出的分手,女子没有任何过错,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果,对女子不公平。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来说,情侣关系之间的赠与分为一般赠与行为以及附条件赠与行为两种情况。
前者,是为了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一旦送出去,赠与人是不能要求返还的。比如请客吃饭、共同旅行,逢年过节的礼物,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行为(520、1314),这些都属于这类情况。
后者,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为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换句话说,这类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没有达成,那即便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是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的。
其次,彩礼属于典型的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没能结婚,彩礼依法应当返还。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为了平衡彩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相处仅仅四天就分手,同居时间较短,而且并未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判令李女士退还全部彩礼并没有太大问题。
再次,有人说是王先生先提出的分手,不应该全部返还。
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在不在一起都是双方的自主决定,法律一般不会干涉。换句话说,不能仅仅以谁先提出分手,就认为谁具有过错。
拿本案来说,虽然是王先生提出分手,假如王先生提出分手是因为李女士本身存在脚踏两条船等情形,你还认为李女士冤吗?
最后,本案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闪婚闪恋有风险,一定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失去理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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