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娃散步被当街猥亵警方回应 令人发指

时间:2022-11-17 00:08:20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女子带娃散步被当街猥亵警方回应 令人发指

    广东潮州,网传一男子当街猥亵一名宝妈。网传视频中,一名宝妈带着两个孩子在街上遛弯,迎面走来一名身穿白色短袖、黑色裤子的男子,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男子走到宝妈身旁后竟然朝宝妈隐私部位伸出了咸猪手,宝妈随即反抗,可男子却又一把抓住宝妈的手臂将宝妈推到,后当街就要对宝妈实施进一步的侵害。吓得宝妈不停的尖叫,两个孩子也哇哇大哭。
 
  幸而此时路过的两名大哥果断施救,这名宝妈才得以逃脱男子的魔爪。
 
  目前,当地警方称涉事男子已经被控制,怀疑男子有精神病,已送往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受害宝妈没有大碍。

 
  【安律说法】
 
  1、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大街上,做出令人如此不齿的事情,真是无法无天。对于这种人不严惩,真是不足以平民愤!
 
  2、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对这名宝妈所做出的行为毋庸置疑属于猥亵,而在视频中可以确切的看到男子对女子使用了暴力这种强制手段,涉事男子的行为已然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事发地点是在公路上,属于公共场所,而《刑法》第237条中的“当众”也并非只被很多人看到,而是指存在被不特定多数人看到的可能,换句话说,男子不仅构成本罪还属于本罪中的结果加重犯,至少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是精神病就不用担责了?
 
  其实不然,首先,是不是精神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其次,精神病人还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第一种,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只有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除此之外,不管是哪种精神病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都免不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不仅可以向精神病人索赔还可以向其监护人索赔。
 
  4、最后,涉事男子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两名大哥见义勇为的行为也值得点赞!同时提醒一下两位大哥,法律不会让好人落泪!如果两名大哥在与涉事男子搏斗中受伤,依据《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向涉事男子索赔。而如果涉事男子无力承担赔偿的,还可以请求被救的宝妈给与一定的补偿。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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