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超市抢购鸡蛋摔成九级伤残 超市被判赔5.8万元
原标题:老太超市抢购鸡蛋摔成九级伤残 超市被判赔5.8万元
陕西眉县,七旬老太听说超市鸡蛋有优惠,第二天中午来到超市门口排队,随着营业时间的到来,超市敞开了大门,顾客蜂拥进入超市,老太太被一男子撞倒受伤,事后老太将超市和男子起诉到法院索赔11万余元。
屈奶奶今年76岁了,得知附近一家超市鸡蛋搞活动,于是就打算买一些便宜的鸡蛋吃,第二天中午来到超市门口排队,准备超市开门后就进去买,而此时超市门口已经聚集了大量的顾客。
随着超市开门时间的来到,大门被工作人员打开,顾客蜂拥而至,屈奶奶就跑向卖鸡蛋的地方,突然被从另外一个方向跑来的男子解某撞倒,屈奶奶倒地不起就被送往医院治疗,解某觉得这件事情和自己有一定关系,于是就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由于上了年纪,屈奶奶在医院检查住院花了不少钱,在与超市和解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两方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方赔偿11万余元,而此时屈奶奶也被鉴定为了9级伤残。
超市表示,原告进入超市去抢购特价鸡蛋时,被解某撞倒地后受伤。因此,原告受伤原因是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应依据“谁侵权、谁担责”的责任归责原则,向侵权责任人解某主张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超市即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也属不真正连带下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对原告的损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不能满足赔偿的要求时,才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据此,原告起诉超市和侵权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屈奶奶的诉求。
解某辩称,两人在超市抢购鸡蛋时,原告与被告相撞受伤没有异议,造成碰撞致原告受伤的结果系多因一果,超市在组织方面存在过失行为,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梳理,组织不到位,开门后,老年人一拥而上,没有安排人在岔口阻拦。
而且原告医疗费花费过高,还有部分医疗费并不是治疗伤情的,事发后自己已经垫付了4000元。
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解某在前往超市鸡蛋促销区时,应自觉有序参与,其快步前往超市鸡蛋促销区拐弯时从侧面将直行前往该区域的原告撞倒,致原告摔伤,解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酌定承担50%。
超市在知道当日有鸡蛋促销活动,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能够预见超市开展鸡蛋促销活动时,进入超市的老年人较多,未起到警示、提醒义务,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提供服务中就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承担30%。
原告年事已高,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未认真注意自身安全,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应负相应责任,酌定承担20%。
最终核算屈奶奶的各项损失后,判决解某赔偿原告屈某各项损失共计45066.86元。超市补偿原告屈某各项损失共计29440.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