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4次盗食充饥检察院不起诉 我就是太饿了偷点吃的
时间:2022-03-02 23:09:12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流浪汉4次盗食充饥检察院不起诉 我就是太饿了偷点吃的
浙江台州,张某没有工作,身份证和手机也丢了,流浪数月。饥饿难耐之下,他在去年11月9日到21日期间,四次在玉环市一个菜市场的南门处,盗窃了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若干,价值约200元。
张某被抓后,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来源:光明网)
这个处理结果,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法律都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移送审查起诉,说明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有人可能对此不解,怎么才盗窃了200来块钱的东西,就涉嫌犯罪了呢?
其实,对于盗窃而言,虽然绝大多数都需要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才可以构成犯罪。
但有几类特殊的盗窃,并考虑盗窃金额的大小,而是直接可以构成犯罪。
这几类盗窃,包括持械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
其中持械盗窃是由于很容易转化为抢劫,所以需要重点打击。入户盗窃是由于在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的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扒窃是由于极大地破坏了公民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感,所以需要重点打击。
而多次盗窃,是法律针对一些惯偷所特别规定的。有些人习惯于小偷小摸不断,累加起来盗窃金额虽然不大,但每次仅仅治安处罚,不足以打击他们的盗窃行为,所以法律规定,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的,就要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五六月份,广西桂林灵川县,唐某三次盗割他人地里的韭菜,共计200多斤。警方抓住他的时候,他正在摆摊卖菜,警方当场查获赃物韭菜74.6斤、青豆13斤,赃款8元。
经统计,他盗窃的韭菜和青豆市值约900元,达不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要求。
但因为他属于多次盗窃,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所以,张某的行为,虽然盗窃金额只有200元左右,但因为盗窃次数比较多,确实已经涉嫌盗窃罪了,警方将他移送审查起诉完全没有问题。
不过,在刑法上,并非只要达到了犯罪所要求的立案标准,就一定会构成犯罪。
《刑法》中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规定根据犯罪的本质,对犯罪专门做了例外规定。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完全符合犯罪的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像这个案件中,张某虽然4次盗窃,但其并非是盗窃成瘾,而是由于极寒交迫,为生存需要所做。而且几次盗窃的金额累计起来才200元左右,完全符合这个规定里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检方才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那么,有些人问了,那前面说的广西的唐某,又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罪呢?
这是因为唐某的情况与张某不同,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他之前早在2010年,就因为盗窃他人的竹笋,被主人要回,就怀恨在心,用柴刀将主人手臂砍伤,构成重伤,被法院判处刑罚。现在再次被抓,又多次盗窃,显然正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特别规定多次盗窃所打击的盗窃成瘾行为。
最后,张某虽然被免于起诉,但作为一个成年男性,在现代社会,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基本的生存所需,小偷小摸是要不得的。这次他被免于起诉,但如果再次出现类似行为,恐怕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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