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起嫌隙岳池法院法官巧调解再续兄弟情

时间:2018-09-21 13:09:14 来源:川北在线
  原标题:亲情起嫌隙岳池法院法官巧调解再续兄弟情
 
  近日,岳池法院行政庭通过调解解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被告系朋友(结拜兄弟)关系,2014年8月被告付某邀约原告唐某到/哈密地区做风电线路工程。2015年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将工程款拨付给了被告。原被告核对、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未果后,遂不得已起诉至岳池法院。
 
  岳池法院向被告邮寄法律文书后,被告以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维吾尔族自治区某A区,且以合同履行地为/维吾尔族自治区某B区某某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岳池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工程结算金额,对剩余未给付的工程款予以偿还,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岳池县,故岳池法院对此案具有法定的管辖权。被告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随后,被告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结拜兄弟关系,由于双方经济周转困难而不得已造成如今状况,因此承办法官为不伤害双方多年的兄弟情谊,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联系、交流、沟通、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在坚持双方意思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协调、解释,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19年1月底前被告还清原告本利息。至此案件得到了解决,也挽回了一段兄弟情谊。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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