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加再发文 讨论创新型公司治理结构(2)
面对香港金融业究竟应该如何迎接新经济带来的历史机遇这一重大问题,我们仍没有答桉。在下一波新经济浪潮中,中国创新型公司将佔据相当大的比重。对于香港而言,丢掉一两家上市公司可能不是什么大事,但丢掉整整一代创新型科技公司就是一件大事,而未经认真论证和谘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更是一大遗憾。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关乎香港的公众利益,并且已经迫在眉睫,不容逃避。这需要我们有承担、有勇气去进一步寻找答桉,否则,就白白浪费了一个为香港市场规划未来的重大机遇。因此,我决定在此率先说出我的拙见,希望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有识之士对于这一问题理性和智慧的探讨,为香港找到一个最好的答桉。
二问: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它们值得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机制上给予新的思考?
答: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想和远见。回顾这些创新型公司的成长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伟大的商业计划最初都起源于创始人一个伟大的梦想。苹果公司的成功起源于乔布斯发明一台改变世界的个人电脑的梦想,Facebook的成功源于扎克伯格希望以互联网改变人们交流方式的梦想,谷歌的成功源于佩奇和布林想要通过链接把整个互联网下载下来的梦想。这些创始人的伟大梦想和创意成就了创新型公司,也成为了它们最重要的核心资产。毫无疑问,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创始人应该比任何人更珍惜他们自己的“孩子”、更在意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恰恰因此,众多投资者锺情于这样的公司。
创新型公司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创始人创业时都没什么钱,必须向天使投资人、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来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就使得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不断被稀释;一旦公司上市,他们的股权将进一步下降、作为公司发展方向掌舵人的地位将面临威胁。在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甚至可能会被轻易地逐出董事会。
为了鼓励创新,为了保护这些创新型公司的核心与持久竞争力,国际领先的市场和很多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新的思考与平衡,他们认为给予创始人一定的空间与机会掌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问: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是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答: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它们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以减少创始人因错误决策或滥权对公司和其它股东带来的损失。伟大的创始人是可以创造出伟大的公司,但权力不受约束的创始人也可以让伟大的公司轰然倒下。因此,制衡与纠错机制必不可少,一个市场中制衡与纠错机制越强大,给创始人的控制权就可以越大,反之亦然。
四问:在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答:对于这一问题,市场意见纷纭,提出的建议也很多,从最简单的坚持同股同权到最极端的双层股权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