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加再发文 讨论创新型公司治理结构

时间:2013-10-25 11:57:16 来源:中国企业家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关乎香港的公众利益,并且已经迫在眉睫,不容逃避。这需要我们有承担、有勇气去进一步寻找答案,否则,就白白浪费了一个为香港市场规划未来的重大机遇。

【编者按】在美国交易所频频向阿里抛出橄榄枝之际,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昨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在文中,他指出创新型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制度调和。

李小加提及了“合伙人制度”,他表示合伙人这个集体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约束,谁进谁出由合伙人达成共识而决定,由此来体现合伙人公司的价值传承等等;而公司制下股权依出资比例而定,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标准契约”来规范,股东通过在市场上买卖自由进出。可以说,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价值观的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毋须评论其优劣,但它不应与公司的股权制度混为一谈。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监管者不会也无法在上市公司制度层面将这不可兼容的“水”和“油”揉在一起。

李小加最后谈到,发表这篇博客之目的正是为了香港的公众利益,这一公众利益远远超出了某一家公司是否来香港上市。一个心怀公众利益的市场营运者和监管者,必须综合考虑其职责与目标,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找出最有效的方案, 实现全市场的共赢。

在上一篇博文《投资者保障杂谈》中,李小加明确表示,有关个别公司上市或政策改变的决策并不取决于我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归根究底,我们需要作出最适合香港、最有利于香港的决定,而不是最安全最容易的决定。”

以下为文章原文:

自上次我在博客中“梦谈”投资者保障以来,市场上出现了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讨论,这是好事。不过,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回味梦中的声音,在现实中更需要勇于直面问题,共同担当起“答桉先生”的角色。今天,我想在此尝试回答市场热议的一些问题,分享一下我对于投资者保障与股权结构的看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以下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一问:关于股权结构与投资者保障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你为什么又旧事重提?

答:在前一阵子的激烈论战中,各方都畅快淋漓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有一些朋友获得了精神胜利的愉悦,感觉很爽;也有一些朋友感到失望与惋惜。但问题是,大家都在自说自话,并不一定有认真倾听和分析对方的发言,也没有足够的努力在这么多不同的声音中寻求共识。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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