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标识的红木家具明年2月起将禁销(3)

时间:2012-12-13 08:19:10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这名家居卖场高层得知2013年2月,《条件》强制实施后,没有“一书一卡一证”的商家,将不予销售。而自己作为卖场管理者,应该如何把关、如何实施“清场”,心里也还没有一个数,仍在观望。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也只能表态,称将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规定。

  一位红木家具店的店员,也不了解《条件》中的细则,只在媒体上看到《条件》主张的是“红木透明消费”,她便误以为会将红木家具各个方面都限定死。她表示:“红木家具很大程度是艺术品,是藏品,如果各方面列出条条框框,红木家具岂不是沦落为工业流水线的产物?”

  业内人士表示,《条件》只是详细规定红木产品如何命名、分类,如何制作产品“一书一卡一证”,不同的工艺、用材都可以与之对应。一些误解,更说明了相关部门需要对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将细则落实。

  解读篇

  品名应含有

  中文学名及拉丁学名

  广西大学教授徐峰,被业界称为“木材鉴定行业的福尔摩斯”,他也是《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近日,徐峰教授结合几个案例,阐述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一些亮点。

  用材投产前应做鉴定

  案例:近日,业主李先生花了200多万元,购买了十几套红木家具。销售单上注明这批红木家具“均为老挝大红酸枝”。李先生为了进一步验明,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前去鉴定,鉴定结果:这批家具表面可视部位大部分是老挝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而小部分是奥氏黄檀和巴里黄檀,市场上,老挝大红酸枝比奥氏黄檀、巴里黄檀贵十倍左右。

  对应《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当中强制规定:生产用材在投产使用前,应确认木材的名称,不能确认正确名称的木材应进行木材识别鉴定,其鉴定结论仅作为企业使用和明示产品用材的依据。像李先生所遇到的事,有可能是厂家故意为之,也有可能厂家在投产前也被蒙骗。

  徐峰教授解读说,发生纠纷时,该鉴定不能作为仲裁依据,而是要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不过,确定厂家有鉴定木材的义务,依然很有必要,这相当于亮明身份,可作为法律依据。

  徐峰教授做了进一步解析:《条件》强制执行后,李先生购买的红木用材,就不能用“老挝大红酸枝”,而应该用学名“交趾黄檀”。这批红木家具的“产品命名”,应该是中文学名拉丁学名产品件数产品品种,例如:黑黄檀(Dalbergia fusca)三件套皇宫椅。徐教授表示,大家熟知的海南黄花梨,按照《条件》的规定,在商贸活动中应该标注为降香黄檀(种)或者香枝木(类),“海南黄花梨”被视为市场不规范名称。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你遇到过鬼打墙吗,科学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