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教育适度惩戒”沦为“稻草人

时间:2017-02-27 17:47:00 来源:川北在线
  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提出和存在是完全合理的,相信会得到绝大多数学生和家长的赞同。但是,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在具体实施教育惩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以口头批评教育为主,不能把教育惩戒的作用无限夸大,而应该立足整体,与包括表扬、鼓励等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方法相结合,从而达到理想的效果。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启蒙老师对一个人的一生可谓影响深远。笔者至今依然清晰地记得,1984年,自己刚上小学一年级时的语文老师——王定保老师。正是王老师的严厉和负责,适度运用教育惩戒手段,让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同学“系好了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从小就锤炼形成严谨扎实的学风,为以后漫长的学习生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礼。”就像树苗需要修剪一样,对于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来说,出于爱心和责任的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完全必要的。“严师出高徒。”实际情况是,往往是教风严厉的老师会令学生又敬又怕、过目不忘,而从来不使用教育惩戒的教师反而有“不负责任”之嫌。
 
  但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棍棒底下出孝子”、“棍棒教育”早已被抛弃。因此,在崭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恰当运用教育惩戒手段,让其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是一道崭新的历史课题,值得所有学校、广大教师认真思索。其实,“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适合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比如说,对于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学生来说,口头批评教育即可;相反,对于屡教不改、顽劣成性的学生来说,适度、适时的教育惩戒可能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另外,随着学生身心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从小学、初中到高中,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也应该灵活多样。实际上,到了高中以后,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所采取的教育惩戒,基本都已经由政教处依据专门的《学校纪律规定》去专门完成了,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师生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惩戒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认识错误、弥补错误、纠正错误,其本质是同激励、表扬的方式一样,旨在学生进步和全面发展。惩戒不同于体罚,要杜绝体罚。由此可见,从本质上讲,教育惩戒与教育赏识异曲同工、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不能忘了与教育赏识相结合,切莫走极端,过度夸大教育惩戒的作用,否则有害无益。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还必须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教育惩戒”的郑重提出意味着惩戒与体罚将会有法律意义上的界限,正当的惩戒得到保护。长期困扰学校教育的“能否惩戒学生”难题,将因此化解为有操作性的“如何惩戒学生”。真心期待青岛地方性规章的“教育惩戒”树立标杆,让“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从理想照进现实,给所有关心、关注教育的人们一个完美的交待。陈攀峰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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