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姐妹悲剧,孰之过?

时间:2016-05-27 12:47:10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重庆三姐妹悲剧,孰之过?
 
  张晋媛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2016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5月27日人民网)
 
  此事一经报道,迅速引起舆论关注。在我国部分偏远地区,童养媳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家长为了图一己私利,就将自己的女儿给“卖”了。殊不知,这样的一种“交易”已经构成了犯罪。此外,“变卖孩子”的行为会在一个孩子身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仅会使她们的身体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更是会在她们的心理留下严重的创伤。
 
  首先,执法问题存在严重漏洞是造成重庆三姐妹悲剧的一大重要因素。2000年,12岁的马泮艳被迫出嫁,被迫与其“丈夫”发生性关系。根据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无论以什么理由与不满14岁的“童养媳”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马泮艳的“丈夫”实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的马泮艳曾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求助,却被当地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为由未被受理案件。如果说这是由于派出所“不知情”所致,那多年之后,当该女希望追究“丈夫”的强奸罪时,却被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那这还不能说明当地公安机关在“玩忽职守”吗?相反的,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尽其职责帮助该幼女逃离“苦海”,反而成了“幼女交易”、“强奸幼女”的助推器。
 
  其次,当地婚姻机关的失责是又一因素。好不容易重获“自由”的马泮艳发现,自己当初的事实婚姻不知何时已有了法律上的名分,自己没签署过任何文件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的“被结婚”了。如果不是当地婚姻机关的失责,为何会在档案上显示她与“丈夫”已登记结婚?当地婚姻机关难逃其责。
 
  再者,由于法律保护的层层缺位,重庆三姐妹在童年时饱受折磨:“被卖”、“被强奸”、“被结婚”,以致于将她们的前半生都给毁了。当地执法机关应该及时立案,给受害者和社会一个交代,也应让那些收买幼童,强奸幼童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重庆三姐妹的悲剧也让我们意识到,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尚未得到完善,国家执法机关应从制度上、从机制上严格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让未成年人得以真正沐浴在阳光下,别让重庆三姐妹的悲剧再次发生。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你遇到过鬼打墙吗,科学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