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抢红包受罚,董事长发红包不该罚?
时间:2016-01-07 10:07:38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员工上班抢红包受罚,董事长发红包不该罚?
1月4日这天下午,一则集团办公室的处罚通报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传开了,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红包是身为董事长的老板自己发的。"(1月6日《成都商报》)
员工上班时间抢红包被罚事件,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董事长存在钓鱼式"执法",也有网友认为处罚无据可循,500元的处罚金额太随意。笔者认为,员工上班时间使用微信抢红包被罚500元,而同样是上班时间使用微信发红包的董事长能置身事外而不受处罚?
首先,处罚的选择性值得拷问。从处罚通报内容看,受到处罚的员工主要是因为违反了公司的《工作管理规定》,上班时间使用微信抢红包,做了与工作无关的事。那笔者不得不问,员工所抢红包何来?还不是因为董事长发红包引发,而董事长发红包的时间为上午10点左右,同样是在上班时间。既然员工抢红包是违反公司规定,而公司的规定言下之意就是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董事长属于公司一员也不能例外,否则这样的规定就失去了制度的公平性。如果只处罚员工,而董事长无事,那董事长是不是有耍特权之嫌?董事长的一句"如果是年轻人也就算了",此话更是折射出其执行规定的选择性思维。
其次,处罚的动机值得怀疑。董事长口口声称公司属于特殊行业,容不得一点马虎,平时要求一直很严。公司对职工严格要求本没有错,但是并不代表董事长就可以诱惑职工违反规定,更不能代表董事长就可以以身试"法"。既然是特殊行业,作为董事长就更应该树立示范,发挥带动作用。试想董事长都可以违反规定发红包,职工又有何不敢违反规定抢红包?
再就是,处罚的金额师出无名。首先要说的是员工上班时间干私事肯定是不对的,对违反纪律员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这也是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但是处罚也应依据规定作出,而不应把规定中的处罚100元随意更改为处罚500元。如果真认为100元处罚太轻,那公司也应在修改完善制度之后,而不是处罚的因人而异,更不是制度的早令夕改。试问罚款500元的依据何在?其做法是否又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何况如今有的微信抢红包是在手机里安装了抢红包软件,即使在本人不操作的情况下,软件程序也会自动进入,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一竿子"打死"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当前正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提倡一切依法办事,作为公司又何尝不应如此?可以说该董事长的做法难为现代法治文明所容忍。
笔者认为,如果员工上班时间因抢红包受到处罚,那上班时间发红包的董事长也应被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执行纪律的公平性,达到处罚的目的。该事件值得广大企业管理者的深思。(隔山)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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