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中一剑:建立并用好制度,才能真正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今日全文播发。《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11月15日《人民网》)
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现了党对生态环境危机的深刻认识和时代把握。
在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实过程中,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要保护地球家园,解决整个地球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有制度支撑,制度是一个根本性的保障。人们对于资源与环境的危急现状普遍有认同感,但是为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却没有人愿意轻易放弃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是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的,应该通过制度去规范人的行为。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是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要建立体现生态文明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考核奖惩制度。将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责任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之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层层落实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机制。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考核等制度;健全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生态保护方面的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津是否能被准确执行和适用。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自然资源、环境知识及其他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对生态法律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他们重视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在生态法律保护方面做到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合理性及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