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奇“畸恋”不能伤害公民隐私
近日,厦门大学两位教职员工的恋情被一名当事人在网络曝光后,因男女双方年龄和身份差距,被冠以“畸恋”名义引发广泛关注。据记者在厦门大学感受,“石老师”这个词,很容易引起师生们的“敏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目前石老师照常上班。”(7月10日《海峡导报》)
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从来就是猎奇与回避、观赏与批判交织在一起。或许正因如此,现实中、网络上,只要与“性”有关的话题,总能成为大家孜孜关注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性话题时,也屡试不爽地收获眼球效应。“网曝厦门大学一48岁女教授色诱30岁已婚博士生”自台湾媒体报道后迅速窜红大陆,就是一个典型。
与多数人一样,笔者起初对这个劲爆消息也表现出“浓厚兴趣”,但当当事人都对事件细节都“讳莫如深”而网民和媒体仍在穷追猛打时,笔者得想提醒媒体应该有所自律和克制了。事实上,“畸恋”一事至今仍停留在“网友曝”层面,诸多事实并不清晰,甚至不能排除发帖者因报复心理而造谣。此语境下,媒体贸然猎奇,岂不正中某些人的下怀?退一步说,即便女教授真的和学生谈恋爱,也谈不上什么“畸恋”,成年人的爱情,岂能因年龄有所差距就说感情是“畸形”的?
再退一步,作为离异多年的单身女人,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正当的性权利,即便教授为了生理需要而与男学生交往,也没犯法吧?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畸恋”事件中,男主角就真的那么“光明磊落”吗?媒体在报道此事是岂能被网曝者牵着鼻子走用“色诱”一词呢?事实依据何在?
关键还在于,所谓媒体或网民臆测的“畸恋”,事实上都是当事人的私事,尤其在女教授不愿意“把原本两个人的私密事情见诸公众”的语境下,外界没必要也没理由对此穷追猛打。要知道,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必须得以充分尊重。女教授并非政府官员,她的感情问题既为伤害学术也为损害公共利益,岂能因年龄或者别的差异而丧失法律或者道德的正当性?
不妨将心比心,哪天你的某件糗事被人抖到网上,你的姓名、年龄、身份、照片、工作单位等都被随之曝光,然后大量的记者跑到你家里或单位去,试图让你站在公众面前,把事件的前因后果、枝枝叶叶如竹筒倒豆般一倾而尽,你觉得这还正常吗?
诚然,知情权与隐私权,固然都需要保护。但需要明白的,公众知情权往往针对公共利益而言,而公民隐私权只涉及个体权益。女教授的恋爱细节显然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之内,媒体岂能为了眼球效益而甘当侵犯公民隐私的翅膀呢?尤其是在不靠谱的“网友曝”时代,媒体作为舆论公器,对待“网友曝”的态度不该是“如获至宝”,而当是“谣言清道夫”——媒体要警惕对“轰动效应”的偏好,尤其是那种符合我们期待的传言;一旦有了对事实先入为主的期待,就容易被谣言牵着鼻子走。
当然,笔者并不指望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的边界,事实上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理当权衡好二者,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还必须从内心深处将尊重公民隐私作为一种社会责任。这方面,英国的《世界新闻报》肆意侵犯公众人物乃至普通人隐私,最终引起公愤被勒令停刊,就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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