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什么重大项目公示这么难
"环境信息公开本身不能解决污染问题,但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更多人参与进来,推动环保问题的解决。"以往的多次采访中,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都会向记者强调这一观点。一直以来,很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像马军这样的NGO在不遗余力地推动这项工作,因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条件之一。
时至今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有余,但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公众,充分了解信息仍然困难重重。在加快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环境风险的项目不可能完全避免,在这个过程中,又该如何面对公众的反对意见?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环评被寄予厚望。但这一利益衡评的工具在实施中,如果不能给各方意见充分表达的机会,就会面临暗箱操作的风险。
日前,中国环境报记者专访国内环保NGO、法学界代表,请他们为国内重大项目的信息公开支招。
主动公开不足又困难重重
很多企业对排污状况、污染治理技术等信息还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汪劲是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起草的专家之一。现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有余。在汪劲看来,我国目前公开的相关信息还不到可公开材料总量的1/10,而且公开的大都是“四平八稳”的信息和公众并不感兴趣也不会产生反响的数据。原因何在?
“公开是需要成本的,但现在的政府部门没有专门机构、资金和人力进行信息梳理,很多信息在机关内部处于混乱状态,想公开也无法公开。当然,这也有政府部门不重视的因素。”汪劲呼吁,如果政府部门认为一些文件可公开但又无法整理这些材料,可通过与相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他们帮助政府部门整理,进行分类,将可公开的信息进行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
虽然 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业秘密”的含义早有司法解释,但很多企业对排污状况、污染治理技术等信息还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如果公众想通过政府环保部门获得这些信息,环保部门也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一方面环保部门害怕公开真相而影响他们对外宣传的监管政绩,另一方面还害怕由此影响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而给他们自己带来不利。”汪劲说。
主动公开信息不足,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又困难重重。 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公布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于2010年1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上述报告认为,这两份文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了要求,并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有专家提出意见,希望这些文件能够提升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水平,而不是成为信息公开的限制。
近几年来,很多涉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场合都能见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他看来,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都对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做出了具体要求,越来越多的地方和企业在按照要求去做,但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均衡,这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相关性。”马军告诉记者,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3年来联合进行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研究显示,我国一些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信息公示”一项的得分为零。分析认为,“城市经济越发达,政府财政越稳定,则信息越透明。”这是因为定期和及时的信息公开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如人力资源支出、网站维护支出等。此外“单一工业企业在地方经济中越占主导地位,公开透明度越低。”这是因为,控制地方经济命脉的大型企业如果反对披露其污染信息,则很少会遭遇政府的阻力。
公示时间短参与渠道有限
对公示期间的意见如何处理,没有法定的处理程序,意见得不到反馈,极易引发公众矛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的环评信息公示要进行两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是,这两次公示是否能给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
在第一公示时,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仅是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名称、环评程序等;第二次公示时,将公布项目环评报告简本、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对策、环评结论要点等;每次公示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
记者近日在某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看到,当地正被广泛关注的有色金属深加工项目分别在2011年1月30日和5月9日进行了两次环评公众参与公示。时至今日,网站显示这两份文件的点击数均为超过2000次。记者还发现,2012年在这个网站进行的其他项目环评公示中,点击数超过200次的屈指可数。即便是有限的信息,在现有条件下,又得到了多少有效传播?
“我在河南申请过公开政府排污重点企业,政府公开以后,我要求政府强制列入名单中的企业公开排污种类、浓度等情况。后来,这家企业是公开了信息,但是在当地广播电台的深夜公开的。我想,这跟没公开没有任何两样。”我国第一位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律师严义明提到的这个案例,正反映出一些企业抓住了现行《办法》的漏洞。
“第一次公示期间,因为信息有限,公众很难判断也就提不出意见。在公布环评报告简本后,信息公开时间很短,公众参与的机会很少。”马军认为,环境信息公开不够、公众参与意见的渠道不畅是目前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环评法要求,“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作为NGO代表,马军曾对多个项目的环评提出意见,但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他都没有收到过明确说明。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吴晨律师告诉记者,国内重大投资项目公示的法律渊源来自于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此后,各地为落实这一决定,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规章。但是,这个文件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凡事需审批的弊端,不在于完善重大项目公示制度,这就造成了上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的缺位。由此,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对于重大项目公示的理解有差异,公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也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