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规:未持证跨境建筑安装按2.5%征所得税
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海南省地税局日前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未持证跨境建筑安装的,将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外来琼经营的分支机构(项目部),需提供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有效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5%在经营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部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分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悉,该项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余恒平 乐冰 冯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