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房产税不能只盯着住房面积
据新华社报道,11月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
如果站在增加税收收入、为政府开辟丰厚稳定财源的角度来看,上述报告的房产税征收方案确实极具“诱惑力”,不仅征收范围和标准较之此前的沪渝经验得到大幅度扩展和提升,而且从执行层面看,也简单省事,不管具体住房情况怎样,一律“一刀切”地以40平方米为界。
然而,如果站在住户即纳税人的角度,不得不说,这委实是一个过于严苛、粗陋的征收方案。
乍看上去,以“人均40平方米”作为开征房产税的界限,似乎具有某种表面上的合理性,因为此前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7平方米。”但若从更全面、动态的角度观察,事情会复杂得多。
以一个城市三口之家为例,若人均32.7平方米、家庭住房约100平方米,似乎暂时不用征税,但一旦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如孩子成年独立,这个家庭便立即成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如果有老人去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时下中国,这种人口变化会涉及很多家庭,且是一种常态。有调查显示,“中国已婚子女有75%不与父母同住”;而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在整个中国4亿户家庭中,“2人户”家庭多达9794万户,而“1人户”家庭也有5839万户。
此外,40平方米这个数字合适吗?如今一些80后、90后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对住房的刚性需求不断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贷款买房,有的甚至花掉了父母前半生的所有积蓄。小两口可能确实住着一个8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但若让他们在每月偿还数千元贷款的基础上,再拿出一笔“房产税”来,专家觉得这样合适吗?机械地盯着住房面积“一刀切”,既有悖于人情伦理,又有悖于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怎样的房产税方案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笔者以为,在人均住房面积因素之外,至少还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住房规格的差别,是普通住宅,还是豪宅,如独栋别墅;第二,住房数量的差别,即有几套房;第三,住房使用性质的差别,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居住还是商用?第四,住房来源及产权性质的差别,是保障房、福利房,还是商品房?这种差别不仅意味着房价的巨大不同,也意味着此前住户为其房产纳税情况的巨大不同。
作为一种直接税的房产税,相比其他可转嫁的间接税,其理论上原本是具有更大公平价值的,如可以起到“完善税制”、“抑制房地产投机”等作用,但如果不能始终秉持公平理念、充分切合社会现实,那么,房产税也可能沦为有关部门增收、敛财的工具。(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