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协议"有埋伏" 空置房照缴全额物业费
新房正在装修,因为以后要用作孩子的婚房,装修后将长期空置,业主认为按规定应该作为空置房处理,缴纳20%的物业费。然而,物业却表示,交钥匙前,物业与业主曾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空置要缴纳全额物业费。 此说法令正定福门里小区业主张先生陷入困惑,“这份协议是制式的,当初,要是我们不签这份协议,就拿不到钥匙,你说,这合理吗?”
张先生在正定福门里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去年房子竣工后,物业通知购房业主拿钥匙验房。“在交钥匙前,物业确实跟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因为协议是制式的,我们只粗略地看了一下,而且要是不签这份协议,他们也就不给钥匙,我们才草草地签了字。”张先生无奈地说。可没想到,就是这份“特殊”协议,如今让自己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据张先生介绍,交房后,这套新房一直空置。按照购房协议,因为开发商延迟了交房时间,所以免除了一年的物业费。前不久,他在装修新房期间,物业让其缴纳下一年度的全额物业费,他提出这套房子即便装修好了,由于孩子暂无结婚打算,房子也会长期空置,应该只缴纳20%的物业费。
22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物业,一位工作人员的解释与张先生的说法如出一辙,以交钥匙之前签订的协议为由,要求业主缴纳全额物业费。“我们知道物业条例中有空置房之说,不过条例中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签订协议的业主应缴纳全额物业费。”她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0年3月,石市重新修改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当初交钥匙时,业主应仔细阅读与物业签订的协议内容,对于有争议的条款,业主有权提出修改。若对方以“不签协议就不给钥匙”为由,强制业主签不平等协议,业主有权拒签。然而,张先生与小区物业签订这份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该协议真实有效,业主只能按照协议执行。他同时提醒广大业主,不论是与开发商还是物业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重,感觉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要及时提出,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一些敏感、有争议的条款,有必要的提醒义务,在与业主签协议时,应给予特别说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杜慧 马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