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监管再出重拳 险企控股股东“内幕交易”成历史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8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保险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购买其公开债券额度不能超过发债总额的一成。《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对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界定,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新政三大看点规范“关联交易”
有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或多或少、或明或暗,会出现利用"隧道挖掘"行为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件,损害了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仅造成了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刚刚出台的《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规避“不正当施压”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关键管理岗位的人通常由控股股东直接委派或指定,有时甚至直接由控股股东的高层领导直接担任。
《办法》将保险公司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任命加以规范,规定除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外,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以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避免控股股东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保障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办法》提升了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提供“资本协助”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详细]
监管动因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特殊属性,必然受到严格监管。保险之所以纳入金融产业,盖因其能大量聚集资金并投放社会的金融秉性,尤以寿险为著。保险公司是金融链条上的重要单元,其经营行为必然和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管理相联系。如果产业影响大,甚至可以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层次。按照资本控制的原则,要监控庞大的保险资金,必然要从源头入手,对股东实施控制。
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是高比例负债经营,有很高的杠杆率,股东通过少量的资本投入,就能掌控大量资金。随着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资金输出通道的便利性增强,通过不当关联交易等隐秘手段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成为可能。除了常规的财务监控等监管措施,以及通过适当的股权结构安排实现股东之间的自我监控外,对股东行为进行直接监控同样重要。
保险市场对外资、民营资本开放以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日益股权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股东的角色得以凸显。随着保险公司上市,国内投资者对保险公司股权的追逐随之兴起,保险股权背后的故事纷繁复杂起来。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层面的违规现象有所增多,个别公司甚至酿成了较大的风险损失,这也成为股权监管的现实动因。[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