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八条措施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放宽落户条件,推进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探索集体用地建公租房……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提高城镇化质量。
1.落户:放宽条件
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全面实行以居民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和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优先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居住在四川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厦门市进一步调整放宽落户政策。
实行无门槛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行凭居住证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2.土地流转:农村住房可置换城镇住房
推进集体土地有序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流转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等建设项目。
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各地可选择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置换的城镇住房参照拆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参加执行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进行复垦为耕地的,其增减挂钩指标纯收益全额归农户所有。
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除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开发。
3.社保:可接续城镇职工养老险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确认属于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持有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未稳定就业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本省农业转移人员,可先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取得居住证并稳定就业后,按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保障房:探索集体用地建公租房
提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2015年以前各设区的市城区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5.教育: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推进城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扩容工程,扩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等建设须同步规划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异地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