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开审酱油门案 威极公司被索赔一千万
法制网见习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林劲标 孙楠
一则有关于“某大型企业使用致癌工业盐造上万箱酱油”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疯传。因报道中没有直接点名涉事企业,国内 企业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一夜之间深陷“酱油门”危机,商誉和销量急剧下滑。这,祸起“威极”商标。
今天上午9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酱油门”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海天公司以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公司)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提出高达1000万元的索赔金额。
为确保做到最大限度公开,该院启用了可以容纳300多人的数字化法庭和视频室,广东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各界群众数百人到庭旁听,该院的官方微博也全程同步直播。
事发缘由:一则报道让知名企业很受伤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2日,广东某媒体通报了一则“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的某大型调味公司购买760吨致癌工业盐水造上万箱酱油,至少有65箱‘草菇老抽’流向市场”的新闻。由于报道中没有点名涉事企业,但“某大型企业”及“杨和镇”等信息让公众直接将其联系到同在此地设厂的海天公司身上。
距离这么近,又那么恰巧企业字号与商品商标一致,这不得不引起外界对海天公司与威极公司的关系诸多猜测。子公司说、贴牌说等一度风靡坊间。
“酱油门”事件发生后,对于海天公司的愤而起诉,外界普遍认为,诉讼无非是海天为挽回声誉的危机公关之举。但对于法庭而言,查明海天与威极之间真正的法律关系将对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产生重要影响。
在法庭调查时,海天公司极力撇清双方之间的关系。海天公司称,原、被告双方根本不具有任何关系,是被告种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让公众产生了错误的联想。对于两者的关系,威极公司也给予了当庭否认。该公司认为,其本身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更从未在经营活动中宣称过与原告有关联关系。酱油门事件发生后,被告也在多个场合一直公开向媒体及公众澄清。
海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专业调味品生产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酱油产销、出口企业。公司可以溯源于清朝乾隆年间的佛山酱园,距今有300多年的历史,拥有“海天”这个中华老字号。因事关餐桌安全,又涉知名企业,消息一下子蔓延开来,海天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当中。
事发后,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出来辟谣,并通报涉事企业为本案被告威极公司。但该通报仍然无法平息公众质疑。由于海天公司的产品中有一款商标为“威极”的酱油,这与本案被告的企业字号相同,公众据此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关联企业。
“躺着也中枪”,海天公司决定以起诉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今年6月6日,海天公司正式提交诉状。诉状中称,1994年2月,原告就已取得了“威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还于2005年3月被认定为广东省 商标。而被告是在原告注册“威极”商标后的4年后的1998年才登记成立,企业名称中则以“威极”为字号。
庭审直击:被告当庭道歉但拒认侵权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故意重点突出了“威极”字号,并在其网站上直接将原告的基本介绍和产品图片作为其自身的介绍和经营产品以对外予以宣传展示。被告通过上述种种侵权行为误导社会公众,导致公众误以为原、被告之间以及产品之间有某种特定关系。尤其是“酱油门”事件发生后,被告的员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接承认“与海天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进一步误导公众,也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今天的庭审中,对于使用工业盐的问题,威极公司当庭给予承认,但否认其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威极公司代理人在庭审时透露,该公司曾就涉案产品送检,结果显示不足以对人身造成危害,所以“才敢推向市场”。
对于海天公司认为的威极公司使用工业盐的事实也客观上影响了其商誉的说法,威极公司并不赞同,认为自己并不对海天公司构成侵权。对于海天公司的千万索赔,威极公司始终认为,原告品牌被误伤的原因在于媒体的不点名报道造成,自己不该担责。
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还是借机向公众及海天公司进行了检讨:“因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危害了公众的食品安全,还引发了让海天公司蒙受损失的酱油门事件,在此向社会公众及海天公司真诚的赔礼道歉。”
威极公司还当庭表示,愿意更改自己企业的名称。目前,该公司负责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已拆除厂区周边范围的所有牌匾、企业铭牌。
整个开庭持续了2个多小时,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聚焦:商标与字号缘何可以“张冠李戴”
记者了解到,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威极公司为何要以海天公司的商标名称做自己的公司名?”等三大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拿别人的商标注册成字号,算不算侵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庭审中,海天公司提出,其取得“威极”注册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告成立的时间。被告在其厂区周边范围设置的广告牌匾、铭牌上故意重点突出了企业名称中“威极”字号,明显构成突出使用,损害了原告的“威极”商标专用权。
威极公司却辩称,其商品上一直使用的是己有的注册商标“威顶”及“巨浪”,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中对“威极”两字从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符合使用规范,不存在突出使用。对于牌匾及厂牌上突出厂名“威极”的情况,被告称是用于指路及便于客户辨识答辩人厂名使用的。
焦点二:在字号中使用“威极”,是搭便车吗?
将 企业字号或商标做相同或类似使用,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或商标,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上故意突出使用,以此误导消费者的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傍 ”、“搭便车”行为。
庭审中,海天公司提出,早在1988年,该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龙头企业,而被告1998年才登记成立。作为同业者的被告,不可能不了解原告以及其“威极”酱油市场上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情况。即便如此,被告仍然坚持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以最少成本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市场认同,轻松分享原告艰辛开拓的市场份额。这种“搭便车”、“傍 ”行为,显然构成不当竞争。
威极公司则反驳称,其设立时原告厂址还在佛山禅城区,是后来才搬到高明区被告工厂的附近。当时,“威极”商标并未被认定为 商标,市场占用率及市场认知度也很低。且被告其自开办至今一直使用“威极”字号,没有发现任何客户或公众将其产品混淆为原告的产品的情况。
焦点三:网站刊登原告产品照片是否被告所有?
对于被告的侵权事实,海天在庭审调查阶段出示了一份有关网站及网站显示侵权图片的证据。海天公司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直接将原告的基本介绍和产品图片作为其自身的介绍和经营产品对外予以宣传展示明显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威极公司则当庭否认了该网站为其所有,该公司的网站网址为。而原告举证的网站的建设单位系北京高维信诚资讯有限公司,被告未与之有委托关系,也完全不知情。高维公司在函复其发出的律师函中也明确该网站系其内部演示版本,与被告无关。
法制网佛山8月14日电
记者手记:
该如何拯救造假企业的良心?
一起“乌龙”的案件,记者聆听下来,心情却格外沉重。不知道,我们生活的世界从什么时候开始变得如此模样?
民以食为天,食物就是最大的良心。为了节约成本,形成价格优势,威极公司竟然想出用工业盐来代替食用盐的“损招”。或许,我们却不该太着急责备威极那般没良心,这并不是因为它已吃到的苦果。威极在产品出厂前还曾委托检测的举动表明,它大约是想到了将来会有这么一天。该反思的是:既然想到了为何还要这样做?
是谁,把威极逼到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份上?在出事前,威极公司在当地也小有名气,并非小作坊。“劣币驱逐良币”,无序的恶性竞争以及对小作坊的监管失灵让一些有些实力的企业也不得不就范。
从央视 主持人在个人微博上揭示某酸奶系皮革造,再到如此的酱油门事件,一件件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挑战公众脆弱的神经。海天在这场风波中是无辜的受害者,被戏称“躺着也中枪”。公众为什么会把矛头怀疑的矛头指向海天呢?威极公司在海天的眼皮底下10多年,海天却从未采取行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作为龙头企业,在公众信任笼罩的光环下,更应怀着感恩的心,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及早的打击那些搭便车、傍 的行为,而不该置不具备专业技能的公众而不顾。那些善良的公众很可能因为信赖海天而购买了威极。
更深层次,制度上的缺陷也不得不让人深思。既然允许不同的人在企业字号与商标、商号上注册相同的名称,结果却又要所谓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何不能从源头上规范这种多头管理、多轨登记、分类保护的体制呢?有些纠纷是人为主观造成的,有些却是制度漏洞纵容的。
如果被告在注册威极时不被允许,如果威极在购买工业盐时就被拒绝,如果含有工业盐的产品未上架就被查封,如果媒体报道时指出涉事企业就是威极,如果海天更早的时候就起诉侵犯商标权……
如果有这些如果,那么一切或许就都不会发生了。但是现实没有如果,唯有良心可鉴。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首先需要有良心的法律、有良心的企业、有良心的媒体还要有良心的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