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管理办法 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出官方指南
时间:2018-04-17 12:44:27 来源:四川政府网
原标题:四川出台管理办法 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出官方指南
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四川再次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出台。
4月11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将经官网公布。该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制度规定。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近年来,四川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然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管理办法有望发力。根据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切实做到了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而在备案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
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其具体范围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该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可以发现,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不断在缩小。
企业不能“任性”
备案项目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接收记者采访时曾说。
管理办法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备案。值得一提的是,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为防止企业在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的事情,管理办法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中一项法律责任要求,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媛莉)
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四川再次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出台。
4月11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将经官网公布。该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制度规定。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近年来,四川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然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管理办法有望发力。根据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切实做到了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而在备案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
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其具体范围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该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可以发现,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不断在缩小。
企业不能“任性”
备案项目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接收记者采访时曾说。
管理办法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备案。值得一提的是,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为防止企业在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的事情,管理办法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与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中一项法律责任要求,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媛莉)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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