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法院:“刑事和解”被告人获缓刑

时间:2013-07-15 16:28:41 来源:本站原创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近日,一例过失犯罪案件因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判缓刑。

    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超载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由武胜县沿口镇往万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枣沿路武胜县万隆镇龙泉村一路段时,将道路右侧相向行走的三人撞倒,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亲属在保险公司赔偿了三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60万元的基础上,又于2013年初分别赔偿三位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各十数万元,取得了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几月后,武胜县公安局向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从宽处理建议书”,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次月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行使致三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敖兴才  刘红梅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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