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措施激励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模范企业职工可获奖不扣税
从3月1日起,企业获国家或省级“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的,可对职工进行适当物质奖励。2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此奖励可作为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是我省激励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十项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乡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人社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十条激励措施,对被国家和省评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乡镇”的单位进行激励支持。
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在初审设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及推荐省级开发区升级为 开发区(园区)时,优先支持推荐被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开发区(园区);在评选私营业业主“光彩之星”、推荐“全国 企业家”以及评选“ 企业家”、“ 诚信企业”时,将所在企业是否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作为先决条件;在推荐包括“劳动模范”等在内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优先考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管理者;在审批特殊工时时,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给予优先审批;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安排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时,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优先安排;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购买公共货物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优先采购。
2007年以来,全省受国家表彰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共计28户,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3个;受省表彰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共计200户,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29个,模范和谐劳动关系街道(社区)、乡镇10个。(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