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买文物被罚 65万买把西汉青铜刀被罚200万(2)

时间:2013-02-01 12:07:11 来源:扬子晚报  

    根据任某某等人提供的线索,文化执法支队与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南下浙江省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被盗文物。2012年7月25日,专案组将购买涉案出土文物的浙江人谢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拘传回扬州。经查,谢某某经朋友牵线,于2012年在安徽天长从任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处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青铜刀。公安部门审查认为,谢某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一案尚不构成刑事责任,随即将谢某某一案移交给扬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012年7月26日,文物鉴定部门对谢某某非法购买的文物进行了鉴定,认为该刀为西汉时期的青铜环首刀,其形制在国内极为罕见,且出土于王侯墓葬,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鉴定部门将其定为一级文物。因为谢某某在明知其为文物的情况下依旧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扬州市文化执法支队决定给予谢某某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扬州市文物部门督办的此件案件,也成为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中对个人处罚力度最大、罚款数额 、文物保护效果最好的案件。

    ■文保法规定

    私自购买文物将被行政处罚

    购买文物用于走私或导致损坏的则构成犯罪

    什么样的购买文物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购买行为要被处以行政处罚?什么样的购买行为构成犯罪呢?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束处长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合法的文物交易市场只有两个,一个是文物局、文化局下属的国营文物商店,一个是具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行。除此之外的其它文物买卖、流转行为都是非法的。

    通常情况下,单纯私自购买文物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购买后故意、过失导致珍贵文物损坏,购买文物后用于走私、再次倒卖等,以及其它严重损坏文物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它私自购买文物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个人手中有文物要出售,依法来讲也只能通过这两种途径。“但是如果文物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双方进行交易,监管起来也比较困难。”

    那么,充斥全国各地的古玩店、旧货市场,是不是都是违法的呢?束处长表示,这些市场都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声称自己销售的不是文物,只是有历史价值的旧货、古玩。所以南京的集散地叫做“朝天宫古玩市场”,北京的集散地叫做“潘家园旧货市场”,广州的集散地叫做“文锦古玩城”,都不敢叫做“文物”。“文物部门人力有限,别说处罚,光鉴定这些东西的真假,认定其是否为文物,属于几级文物都是很难进行的。”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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