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苯胺泄漏事故“迟报”拷问政府信息公开
新华网山西潞城1月7日电 7日上午,山西长治市市长张保首次向公众明确回应苯胺泄漏事故并致歉,同时就引发外界强烈质疑的“5日”情况作了说明。张保为“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向公众“表示深深的歉意”,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山西省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灌区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但到2013年1月5日才向省级通报并对外界披露。当日,受这一事件影响,浊漳河下游城市河北邯郸大面积停水。
这一本应几小时内上报到省政府的事故信息,却“迟到”了整整五天。继中铁瞒报隧道爆炸事故之后,成为又一根引爆舆论焦点的导火索。
从5日起,这一涉嫌“迟报”的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有网友认为事前监管不力,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事后隐瞒掩盖,推卸责任,强烈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推卸责任者追责。
微博网友“@寒露”表示,不怕有问题,不怕发生事故,怕的是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更可怕的是形成惯性。
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山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发言人刘大山在6日的媒体通气会上未作出正面回应,仅表示“有没有存在瞒报、迟报,我们在下一步的调查工作中会给予回答”。
张保则在发布会上解释称,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上报,主要是由于当时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到1.5吨,数量较小,因此认为是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完全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有效的处置,不会形成大的事故。
山西潞安天脊集团党委书记王俊彦说,对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企业采取投放活性炭、洒石灰粉等措施,认为能把污染控制在进入浊漳河之前。但后来发现有外泄现象,遂加快堵截,因此影响到及时上报。
张保最后表示,事件反映出对环保事故的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特别是对苯胺进入浊漳河后污染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
对于这一延迟“五天”公开的信息,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所所长杜骏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2·31”苯胺泄漏事故披露晚了5天,是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虽然是迟到5天公开而不是隐瞒已有进步,但5天时间已经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了利益侵害。
2003年的非典事件,促成了《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也提高了中国民众对于突发事件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而近期地方一连串“隐瞒”“滞后”的事件,无疑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再度拷问。
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为何类似事件仍屡禁不止。杜骏飞表示,这是由于地方政府还在新旧观念边界徘徊不前,法制不够严谨,官员素养还不够高,舆论监督还不够严密,如果这三条哪怕有一条落到实处,这种5天之后才通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就不会发生。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风梁赛玉叶健责任编辑:NN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