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游乐园独自玩耍受伤 家长监护不力需担一定责任
时间:2017-02-17 08:36:58 来源:四川发布
原标题:小孩游乐园独自玩耍受伤 家长监护不力需担一定责任
近日, 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儿童在某游乐设施玩耍时受伤引发的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后,法官向受伤儿童父母和游乐设施经营者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让双方当事人明晰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了该案调解结案。
近日, 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儿童在某游乐设施玩耍时受伤引发的赔偿案件进行了调解,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后,法官向受伤儿童父母和游乐设施经营者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让双方当事人明晰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了该案调解结案。
在这样一起案件中,游乐设施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儿童受伤是主要原因,同时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所以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的调解,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
案件回放:
2岁儿童游玩摔伤
2016年9月,2岁大的刘某到石棉某儿童游乐园游玩,在从游乐园游乐设施拱桥处经过时,因防护措施不到位,且父母不在身旁,导致刘某跌落到地,致左侧额头撞伤、右手骨折的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在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儿童游乐园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刘某摔伤,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儿童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该案的主要责任;受伤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作为受伤儿童的监护人本应在儿童游玩的时候给予全程的监督照顾,但却放任刘某自己一人独自玩耍,在该案中并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责任的认定,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有关各方应切实负责
儿童游乐园是儿童快乐成长的好地方,但由于儿童年龄小、对危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严重不足,所以就需要儿童游乐园经营人员和儿童的监护人都切实做好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有效避免儿童在玩耍过程中的伤亡。
作为儿童游乐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更应该全程陪同孩子进行游玩,确保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否则会因监护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条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因管理疏忽、监护失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丽媛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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