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明年元旦起环保不达标车辆禁止上路
时间:2016-01-05 18:31:18 来源:眉山市府
《眉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使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将禁止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类。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办法》还规定,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车辆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办法》另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换发、补发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便于相关部门查验。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需通过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外市籍号牌机动车,有效期两年。
《办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类。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办法》还规定,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车辆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办法》另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换发、补发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便于相关部门查验。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需通过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外市籍号牌机动车,有效期两年。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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